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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本局在**县云峰街道****公司****停车场内,查获一辆牌号为鄂S377A9的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油罐车),车内装载有成品油。
经查明,油罐车上未发现成品油相关的合法来源进口证明和出库单、运单、购买发票等境内成品油的合法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均无法与货主及驾驶员取得联系,上述油品处于无主状态。2025年7月16日,****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请货物的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现公告期已满,未有相关单位或人员联系本局接受调查, 根据《**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告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予以收缴。”之规定,本局决定对涉案财物作如下处理:
一、收缴无合法来源成品油;
二、收缴涉案运输工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鄂S377A9)。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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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