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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报来《关于核准****司城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请示》****公司〔2025〕17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将****司城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依据**电网发展规划,为满足**片区负荷增长需求,提升供电可靠性,同意建设****司城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单位为****。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市**区、**区、**县。
三、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一)司城110****电站**工程。主变最终规模3×63兆伏安,本期规模2×63兆伏安;110千伏出线最终4回,本期2回;35千伏出线最终及本期6回;10千伏出线最终30回,本期16回;10千伏无功补偿电容器组最终3×(2×5)兆乏,本期2×(2×5)兆乏;10千伏消弧线圈最终3×630千伏安,本期2×630千伏安。
(二)印合110****电站11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扩建1个110千伏出线间隔,至司城。
(三)盘兴220****电站二次完善工程。完善1个110千伏出线间隔二次设备及通信板卡。
(四)盘兴—司城110千伏线路工程。**架空线路15千米,其中4.7千米利用拟建同塔双回线路单侧挂线架设,0.3千米按同塔双回单侧挂线架设,10千米按单回架设,导线截面采用2×240平方毫米。
(五)印合—司城110千伏线路工程。**架空线路25.5千米,其中6千米按同塔双回线路单侧挂线架设,19.5千米按单回架设,导线截面采用300平方毫米。
四、工程总投资为13599万元,其中资本金2720万元,占比20%,****公司出资,****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建成后年耗能总量353.6吨标准煤(当量值)、943.69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287.71万千瓦时。年耗能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固定资产能耗统计表。
六、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件。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和本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
(一)项目用地:站外扩建用地文件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032025XS****543号);架空线路用地执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3〕17号)。
(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员会关于对〈****司城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函》。
八、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开工手续;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落实《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质量管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质量事故;严格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松木包装材料使用管控,降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九、项目单位应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建成后及时向我委申请开展启动验收工作,未经验收合格,严禁投入运行。
十、****改革局加强协调服务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环境,配合我委完成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一、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号修订)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委员会
2025年9月22日
巴发改审〔2025〕37号附件
项目名称:****司城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项目代码:****)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招标估算金额(万元) | 备注 |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 勘 察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13599 | |||||
| 设 计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
| 施 工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
| 监 理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
| 设 备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
| 重要材料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1.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施工、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介“**省公共**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人自愿的,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3〕395号)有关规定确定。 4、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制定任何标准和细则。评标专家的确定按《**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54号)的规定执行。 (2)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必****服务中心进行(具体地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应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进行监督。招标人选派代表参与评标的,应当符合《****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有关规定,****委员会主任。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严格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制度,在每发布或形成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逐项提交招标代理机构确定资料、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及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相关资料,提交的相关资料应当为原件或加盖鲜章(骑缝章)的复印件。 (4)招标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本核准意见进行招标活动。 ****委员会 2025年9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