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汽车灯具配件、锁具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5年9月28日至2025年10月1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办南亨西路,邮编:5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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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汽车灯具配件、锁具配件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区新圩镇长布村地段厂房F栋铁皮房 |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钜诚****公司 |
| 项目概况 | 属于**项目,用地面积500平方米。项目年产汽车灯具A款40吨、汽车灯具B款40吨、汽车灯具C款16.8吨、锁具配件9.15吨。 |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用水经收集后循环使用,浓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熔融、压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脱模工序产生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五)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含油废抹布、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润滑油、喷淋塔浓水及沉渣、铝合金渣、废脱模剂、废干式过滤器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