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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269799C | 建设单位法人:张赛君 |
| 李丹丹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园区徐矿电厂路1号 |
| 生物质物料掺烧耦合发电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9-生物质能发电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17-D4417-生物质能发电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17.328611 纬度: 34.37250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5-23 |
| 徐贾环项表〔2024〕2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269799C001V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10 |
| 44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269799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集团有限公司 |
| ****集团有限公司 | 验收监测单位:****集团有限公司 |
| ****集团有限公司 | 竣工时间:2024-07-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8-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1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news/2109.html |
| ****拟投资110万元,在**市**区**泉镇,徐矿电厂路1号****厂内,建设“生物质物料掺烧耦合发电项目”。项目不新增占地,利用现有的2台高温高压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依托现有燃料输送系统,新增2套生物质物料输送皮带和投料口,通过汽运,进厂贮存,皮带输送、提升机提升,锅炉焚烧等主要工艺流程,形成年耦合掺烧10万吨生物质物料的能力;项目拟掺烧10万吨生物质代替10万吨燃煤,实施后入炉物料总处理能力不变,全厂锅炉发电机组不变。该项目已****行政审批局出具的**省投资备案证明(贾行审备〔2024〕77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贾行审备〔2024〕77号等相关文件,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仅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内容实施。 | 实际建设情况:****投资110万元,在**市**区**泉镇,徐矿电厂路1号****厂内,建设“生物质物料掺烧耦合发电项目”。项目不新增占地,利用现有的2台高温高压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依托现有燃料输送系统,新增2套生物质物料输送皮带和投料口,通过汽运,进厂贮存,皮带输送、提升机提升,锅炉焚烧等主要工艺流程,形成年耦合掺烧10万吨生物质物料的能力;项目拟掺烧10万吨生物质代替10万吨燃煤,实施后入炉物料总处理能力不变,全厂锅炉发电机组不变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掺烧10万吨生物质代替10万吨燃煤,实施后入炉物料总处理能力不变,全厂锅炉发电机组不变 | 实际建设情况:掺烧10万吨生物质代替10万吨燃煤,实施后入炉物料总处理能力不变,全厂锅炉发电机组不变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掺烧10万吨生物质代替10万吨燃煤,实施后入炉物料总处理能力不变,全厂锅炉发电机组不变 | 实际建设情况:掺烧10万吨生物质代替10万吨燃煤,实施后入炉物料总处理能力不变,全厂锅炉发电机组不变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本项目运营期的废气主要为锅炉焚烧废气、石灰石粉料仓、炉渣、灰库粉尘。具体防治措施及执行的排放标准为: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器+SNCR脱硝+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管束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21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灰库废气经“负压收集+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三根38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渣库废气和石灰石筒仓废气经“负压收集+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三根3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污泥干化废气收集后,经“一级水吸收净化塔+二级吸收次氯酸钠、氢氧化钠联合净化塔”处理后,经一根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煤场采用密封煤棚,棚内设置使用雾炮和线状喷淋等装置进行抑尘,减少无组织排放量。 本项目锅炉焚烧工序中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8-2021)表1限值要求,氨逃逸质量浓度应符合《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要求,CO、HC1、二噁英的有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灰库、渣库、石灰石库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根据《****技术改造项目调整锅炉烟气氟化物执行标准说明专家论证意见》,火电行业氟化物污染物暂无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待相应排放标准制定后,执行新标准。 2、本技改项目实施后不增加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 3、本项目噪声主要是输送机、卸料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经从声源上进行有效控制,并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吸声等控制措施后,使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2类标准。 4、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飞灰、炉渣、脱硫石膏等均外售利用,一般固废贮存区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等标准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本次技改项目不新增危废。 5、项目建成后执行原项目环评批复的环境防护距离,即1#煤场外200m、2#煤场外200m、污泥间外200m、灰库、渣库、石灰石库外50m、尿素溶液罐、尿素库外50m、危废库外50m的环境防护距离,该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6、本项目需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杜绝各类事故的产生,避免当地环境受到污染。 7、****总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及**省环保厅《**省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方案》和《**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方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有关要求,完善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设置,排污口应合理设置采样口及采样检测平台,具备方便采样、监测的条件。 | 实际建设情况:根据第七章节检测数据结果可知,锅炉焚烧工序中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8-2021)表1限值要求,氨逃逸质量浓度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要求,CO、HC1、二噁英的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DA002~DA007颗粒物满足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本技改项目实施后不增加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 根据现场调查,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输送机、卸料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采取合理布局、隔音、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根据验收噪声检测数据,本项目东、南、西、北厂界4个测点昼间噪声测值为(52.2-59.0)dB(A),夜间噪声测值为(42.3-48.6)dB(A),厂界昼间、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根据现场调查,飞灰、炉渣、脱硫石膏等均外售利用,一般固废贮存区域已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等标准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 目前,该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企业已于2024年10月14日完成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备案编号:320305-2024-106-M) 已完善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设置,排污口设置了采样口及采样检测平台。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技改项目完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均减少或不变,无需申请总量平衡。 | 实际建设情况:经表7-1核算,废气各污染物排放量均低于环评报告中的核算排放量。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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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39.92 | 57.735 | 0 | 0 | 39.92 | 39.9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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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器+SNCR脱硝+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管束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21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灰库废气经“负压收集+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三根38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渣库废气和石灰石筒仓废气经“负压收集+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三根3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污泥干化废气收集后,经“一级水吸收净化塔+二级吸收次氯酸钠、氢氧化钠联合净化塔”处理后,经一根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器+SNCR脱硝+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管束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21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灰库废气经“负压收集+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三根38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渣库废气和石灰石筒仓废气经“负压收集+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三根3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污泥干化废气收集后,经“一级水吸收净化塔+二级吸收次氯酸钠、氢氧化钠联合净化塔”处理后,经一根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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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