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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人社监列决字〔2025〕001号
当事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3MA2U03E567
法定代表人:胡伟 身份证号码: 440107**********17
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18人工资共计390395元,2025年9月18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通人社监列告字〔2025〕00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现我局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5年9月28日至2028年9月28日。
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1.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书面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2.我局作出列入决定前,你单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我局地址:**县文卫路21号
联系电话:037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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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