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舜帝大道西段1号A5第25幢18号独立交易展示位
邮编:543002
联系人:禤少媚 联系电话:077****0798
授权代表:全智毅 联系电话:158****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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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邮寄送达的《质疑函》,作为本次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公司认真负责的精神,****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与采购人隆林各族****林场沟通确认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财政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第一条第一款:“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不得设置或者变相****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和壁垒;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所在地、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以及《****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均已明确要求不得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格的依据,因此经营范围本身不能作为限制投标的门槛。
同时,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第4点要求“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行业名称及划分见本章附件1):农、林、牧、渔,系作为明确划分中小微企业的依据,并非作为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的专业技术能力即可。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特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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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