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汽本田新能源车(年产12万辆)产能扩大建设项目

审批
广东-广州-黄埔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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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建设单位机构代码: 建设单位法人: 建设单位联系人: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 建设单位详细地址:
****
914********2638852高锐
黄高**省**市**区
****开发区**开创大道363号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项目类型: 建设性质: 行业类别(分类管理名录):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 工程性质: 建设地点: 中心坐标: ****机关: 环评文件类型: 环评批复时间: 环评审批文号: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排污许可批准时间: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项目实际环保投资(万元): 运营单位名称: 运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代码: 验收监测单位: 验收监测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竣工时间: 调试起始时间: 调试结束时间: 验收报告公开起始时间: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 验收报告公开形式: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广汽本田新能源车(年产12万辆)产能扩大建设项目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12-C3612-新能源车整车制造
**省**市**区 ****开发区**开创大道363号
经度:113.52645 纬度: 23.11759****审批局
2021-06-13
穗开审批环评〔2021〕80号
2025-01-13349510
41930****
914********466358R******公司
914********578082N广****公司,******公司
914********231117G,****0402MA7GF4NG432024-09-12
2024-09-182025-05-30
2025-08-282025-09-24
https://www.****.com/xmgs-list.html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改扩建改扩建
规模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年产新能源乘用车12万辆年产新能源乘用车12万辆
生产工艺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1、新增一条汽车生产线,年产新能源乘用车12万辆。主要包含冲压工艺、焊装工艺、涂装工艺(车身涂装)、树脂工艺、总装工艺、发动机装配工艺、电池组装工艺及质量检测工艺。 2、在现有涂装车间增加转轮浓缩+RTO装置,对现有涂装车间的中涂、色漆、清漆喷漆及流平废气进行处理。新增一条汽车生产线,年产新能源乘用车12万辆。主要包含冲压工艺、焊装工艺、涂装工艺(车身涂装)、总装工艺、发动机装配工艺、电池组装工艺及质量检测工艺和轮胎组装线。
1、树脂工艺目前为委外生产,合成树脂车间暂未建设,未来待投产后另行验收,不在本次验收范围。 2、轮胎由计划厂外组装配送等方式改为厂内组装及配送,新增一条手动轮胎组装线;(1)企业于2024年5月已取得《********工厂导入轮胎组装线非重大变动项目环境影响分析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的专家意见(详见附件5),根据论证报告结论:轮胎组装线导入完成后,无新增大气污染物产生,无新增废水产生,无新增危险废物产生,导入项目新增设备噪声极小,不会带来环境影响的显著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动。 3、现有项目5万辆/年汽油车生产线(四线)暂时停产,四线现有涂装车间废气改造工程已完成改造,未来待投产后另行验收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废水:1、食堂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汇入其他员工办公生活污水经处理,部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冲厕及绿化用水标准限值较严值后,回用于厂区冲厕及绿化用水,其余废水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2、脱脂废水、锆化废水、电泳废水、设备冷却废水、清洗废水、洗衣****处理站处理,部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冲厕及绿化用水标准限值较严值后,回用于厂区冲厕及绿化用水,其余废水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3、污水总排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裝置,****中心联网,实时监控水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废气:1、焊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集中收集经袋式过滤器处理,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前提下,分别经由P5-28~P5-30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全部为15米。 2、涂装车间电泳工序挥发的VOCs集中收集经转轮吸附浓缩+RTO炉燃烧处理,达到**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二时段标准后,经由P5-1涂装车间集中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45米。 3、涂装车间PVC烘干工序、密封胶烘干工序、电泳烘干工序和上涂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甲苯、二甲苯和苯系物集中收集经RTO炉燃烧处理,达到**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二时段标准后,经由P5-2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30米。 4、涂装车间黑漆喷涂工序、喷蜡工序和密封胶工序产生的VOCs、甲苯、二甲苯和苯系物集中收集,在满足**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二时段标准的前提下,经由P5-1涂装车间集中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45米。 5、涂装车间色漆喷房喷涂工序、罩光漆喷房喷漆工序产生的VOCs、甲苯、二甲苯、苯系物和漆雾颗粒物集中收集经干式过滤除漆雾、转轮吸附浓缩+RTO炉燃烧处理,达到**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二时段标准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经由P5-1涂装车间集中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45米。 6、涂装车间色漆闪干工序、罩光漆流平工序产生的VOCs、甲苯、二甲苯和苯系物集中收集经转轮吸附浓缩+RTO炉燃烧处理,达到**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二时段标准后,经由P5-1涂装车间集中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45米。 7、涂装车间返修工序产生的VOCs和漆雾颗粒物集中收集,在满足**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二时段标准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前提下,经由P5-1涂装车间集中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45米。 8、涂装车间调漆工序产生的VOCs、甲苯、二甲苯和苯系物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处理,达到**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二时段标准后,经由P5-1涂装车间集中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45米。 9、树脂车间底漆喷房喷涂工序、色漆喷房喷涂工序、罩光漆喷房喷漆工序产生的VOCs、甲苯、二甲苯、苯系物和漆雾颗粒物集中收集经干式过滤除漆雾、转轮吸附浓缩+RTO炉燃烧处理,达到**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二时段标准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经由P5-21树脂车间集中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30米。 10、树脂车间调漆工序、罩光漆流平工序产生的VOCs、甲苯、二甲苯和苯系物集中收集经转轮吸附浓缩+RTO炉燃烧处理,达到**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二时段标准后,经由P5-21树脂车间集中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30米。 11、树脂车间色漆闪干工序、底漆闪干工序、保险杠烘干工序和保险杠返修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甲苯、二甲苯和苯系物集中收集经RTO炉燃烧处理,达到**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二时段标准后,经由P5-21树脂车间集中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30米。 12、树脂车间保险杠返修喷漆工序产生的VOCs和漆雾颗粒物集中收集经转轮吸附浓缩+RTO炉燃烧处理,达到**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二时段标准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经由P5-21树脂车间集中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30米。 13、树脂车间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集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经由P5-21树脂车间集中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30米。 14、总装车间泡沫加注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集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经由P5-18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15米。 15、总装车间侧窗加强剂涂布工序、前后挡玻璃加强剂涂布工序产生的VOCs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到**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二时段标准后,经由P5-18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15米。 16、总装车间汽油加注工序产生的VOCs集中收集,在满足**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二时段标准的前提下,经由P5-19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为15米。 17、整车品质车间涂装返修工序产生的甲苯、二甲苯、苯系物和VOCs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到**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二时段标准后,经由P5-27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均为15米。 18、各电泳炉、密封胶炉、上涂炉冷却段产生的VOCs集中收集,在满足**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二时段标准的前提下,经由P5-8、P5-9、P5-13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均为30米。 19、总装车间尾气抽排工序、整车品质车间发动机点火试验间和QA设备产生的非甲烷总烃、NOx、.颗粒物集中收集经**催化处理,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经由P5-20、P5-26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均为15米。 20、各RTO炉燃烧燃气产生的SO2、NOx、颗粒物集中收集,达到**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不折算含氧量)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经由P5-1、P5-2、P5-21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P5-1高度为45米,排气口P5-2、P5-21高度为30米。 21、各预热炉、燃烧器燃烧燃气产生的SO2、NOx、颗粒物集中收集,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经由P5-3~P5-7、5-10~P5-12、P5-14~P5-17、P5-22~P5-25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均为30米。 22、食堂产生的油烟废气集中收集通过静电除油烟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后,通过内置烟道集中经由P5-31、P5-32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均为20米。 23、P5-1、P5-2、P5-8、P5-9、P5-13互为等效排气筒,应按等效排气筒要求管理。 24、各排气筒均应按有关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设置取样孔及取样平台,以便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取样监测。 25、废气处理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当废气处理装置故障时,应立即停止相关生产设备运行,确保不存在污染物直接排放。 26、****处理站应做好恶臭防治措施,调节池和生化反应池等主要产生恶臭的池体均应加盖密闭,最大限度减少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27、厂界VOCs、甲苯、二甲苯应满足**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应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28、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t/a)应控制在以下范围:VOCs≤83.63(其中有组织≤71.49)、非甲烷总烃≤3.29(其中有组织≤1.46)、颗粒物≤15.03(其中有组织≤7.90)、SO2≤0.71、NOx≤12.32;扩建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t/a)应控制在以下范围:VOCs≤131.15(其中有组织≤110.30)、非甲烷总烃≤3.48(其中有组织≤1.65)、颗粒物≤21.77(其中有组织≤11.81)、SO2≤3.62、NOx≤17.83。 29、应加强废气治理设施管理,保障废气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排气筒(P5-1、P5-2、P5-21)应分别安装VOCs在线监控系统,****中心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噪声:应对声源设备进行合理布设,同时采取隔声、降噪、防振等措施,确保厂界东面、南面、北面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西面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固废:1、废有机溶剂、含有机溶剂废液、废内腔蜡、废机油、含油废液、废漆渣(清槽)、废纸盒漆渣、过期废弃的涂料/染料、废弃的粘合剂和密封胶、锆化渣、废荧光灯管、实验室废液、废铅酸电池、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含油废物(手套、抹布)、循环风过滤器/棉、废包装桶、废小包装铁瓶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设置。应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2、新风空调滤棉、塑料空桶、废钢铁、电子废物等固体废物应委托****公司回收或处理。3、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废水:项目食堂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汇入其他员工办公生活污水和脱脂废水、锆化废水、电泳废水、设备冷却废水、清洗废水、洗衣房废****处理站处理,部分回用于厂区冲厕及绿化用水,其余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根据验收监测结果,五线废水总排放口水质满足**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冲厕、绿化回用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20)冲厕标准和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标准限值的较严值。同时五线污水总排口已安装在线监测裝置,****中心联网,实时监控水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废气:1、焊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集中收集经袋式过滤器处理后,分别由P5-28~P5-29排气筒(DA061、DA062)排放,排气筒高度由15米增加至18米;四门生产线改用****设备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处理工艺由袋式除尘改为静电滤筒除尘器,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均提高,无组织排放量减少),取消了四门生产线焊接排气口P5-30。 2、涂装车间电泳工序挥发的VOCs集中收集经转轮吸附浓缩+RTO炉燃烧处理,经由45米P5-1涂装车间1#集中排气筒(DA058,下同)高空排放。 3、涂装车间PVC烘干工序、密封胶烘干工序、电泳烘干工序、双色烘干工序和上涂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甲苯、二甲苯和苯系物集中收集经RTO炉燃烧处理,合并至45米P5-1涂装车间1#集中排气筒(DA058)高空排放,取消了P5-2 RTO烟囱排气筒。 4、涂装车间黑漆喷涂工序、喷蜡工序和密封胶工序产生的VOCs、甲苯、二甲苯和苯系物集中收集,经由45米P5-1涂装车间1#集中排气筒(DA058)高空排放。 5、涂装车间色漆喷房喷涂工序、罩光漆喷房喷漆工序产生的VOCs、甲苯、二甲苯、苯系物和颗粒物集中收集经干式过滤除漆雾、转轮吸附浓缩+RTO炉燃烧处理,经由45米P5-1涂装车间1#集中排气筒(DA058)高空排放。 6、涂装车间色漆热流平工序、罩光漆流平工序产生的VOCs、甲苯、二甲苯和苯系物集中收集经转轮吸附浓缩+RTO炉燃烧处理,经由45米P5-1涂装车间1#集中排气筒(DA058)高空排放。 7、涂装车间返修工序产生的VOCs和漆雾颗粒物集中收集,经由45米P5-1涂装车间1#集中排气筒(DA058)高空排放。 8、涂装车间油性漆调漆工序产生的VOCs、甲苯、二甲苯和苯系物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经由45米P5-1涂装车间1#集中排气筒(DA058)高空排放。 9~13、树脂工艺目前为委外生产,合成树脂车间暂未建设,P5-21排气筒未来待投产后另行验收,不在本次验收范围。 14、总装车间泡沫加注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经由16米P5-18总装车间集中排气口(DA055)高空排放。 15、总装车间侧窗加强剂涂布工序、前后挡玻璃加强剂涂布、天幕玻璃加强剂涂布工序产生的VOCs集中收集经1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由16米P5-18总装车间集中排气口(DA055)高空排放。 16、由于五线暂时只生产纯电车型,暂未实施汽油加注工艺,因此总装车间取消了P5-19汽油加注排气口。 17、涂装车间涂装返修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甲苯、二甲苯、苯系物和VOCs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经由15米P5-27整车返修线排气口(DA065)高空排放。 18、各电泳炉、密封胶炉、上涂炉、双色炉冷却段产生的VOCs、甲苯、二甲苯和苯系物集中收集,经由P5-8、P5-9、P5-13、P5-17排气筒(DA059、DA060、DA064、DA066)高空排放,排气口高度均为30米。 19、由于五线暂时只生产纯电车型,暂未实施点火试验工艺,取消了总装车间P5-20尾气抽排排气筒、整车品质车间P5-26抽风、尾气排气筒。 20~21、涂装车间各RTO炉、预热炉、燃烧器燃烧燃气产生的SO2、NOx、颗粒物集中收集,合并至45米P5-1涂装车间1#集中排气筒(DA058)高空排放,取消了P5-2~P5-7、5-10~P5-12、P5-14~P5-17等燃烧废气排气筒;树脂工艺目前为委外生产,合成树脂车间暂未建设,P5-22~P5-25排气筒未来待投产后另行验收,不在本次验收范围。 22、食堂产生的油烟废气集中收集通过3套静电除油烟装置处理,由20米P5-31、P5-32、ZW-03油烟排气口高空排放,新增1套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及1个油烟排气口ZW-03。 以上变动情况均已取得最新排污许可证(编号:****),详见附件2。根据验收监测结果,P5-1涂装车间1#集中排气筒(DA058)排放口中的VOCs、甲苯和二甲苯合计、苯系物满足**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Ⅱ时段标准,NOx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SO2、颗粒物、林格曼黑度满足**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标准限值;P5-8电泳炉冷却段排气筒(DA059)、P5-9密封胶炉冷却段排气筒(DA060)、P5-13上涂炉炉冷却段排气筒(DA064)、双色炉冷却段排气筒(DA066)中的VOCs、甲苯和二甲苯合计、苯系物均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Ⅱ时段标准;P5-18总装车间集中排气筒(DA055)中的VOCs满足**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第Ⅱ时段,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P5-27整车返修线排气筒(DA065)中的VOCs、甲苯和二甲苯合计、苯系物均满足**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Ⅱ时段标准,颗粒物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P5-28 CO2弧焊排气筒(DA061)、P5-29激光焊排气筒(DA062)中的颗粒物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五线污水站排气口(DA068)中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P5-31 食堂油烟排放口、P5-32食堂油烟排放口、ZW-03食堂油烟排放口的油烟排放均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 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中的“大型”标准要求。 23、结合实际建设情况及验收监测结果计算,P5-1、P5-8、P5-9、P5-13、P5-17互为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气筒中的甲苯和二甲苯合计、苯系物和总VOCs排放满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24、各排气筒均应按有关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设置取样孔及取样平台,以便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取样监测。 25、废气处理系统已设置报警装置,当废气处理装置故障时,立即停止相关生产设备运行,确保不存在污染物直接排放 26、****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集中收集通过化学洗涤+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68有组织排放(由无组织变更为有组织排放),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7、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厂界颗粒物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总VOCs、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满足**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特别排放限值(且满足校核标准**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8、由于现有项目5万辆/年汽油车生产线(四线)暂时停产,四线“以新带老”改造工程已完成改造,未来待投产后另行验收,不在本次验收范围。根据监测结果核算,本次验收项目VOCs、非甲烷总烃、SO2、NOx、颗粒物排放量均满足原环评及其批复中的扩建项目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9、本次验收项目主要排放口DA058(即P5-1,P5-2、P5-21已合并至P5-1集中排放)已安装VOCs在线监控系统,****中心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噪声: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厂界东面、南面、北面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西面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固废:项目废有机溶剂、含有机溶剂废液、废内腔蜡、废机油、含油废液、废漆渣(清槽)、废纸盒漆渣、过期废弃的涂料/染料、废弃的粘合剂和密封胶、锆化渣、废荧光灯管、实验室废液、废铅酸电池、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含油废物(手套、抹布)、循环风过滤器/棉、废包装桶、废小包装铁瓶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新风空调滤棉、塑料空桶、废钢铁、电子废物等固体****公司回收或处理。生活垃圾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1、焊装车间P5-28~P5-29排气筒(DA061、DA062)高度由15米增加至18米;四门生产线改用****设备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处理工艺由袋式除尘改为静电滤筒除尘器,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均提高),取消了四门生产线焊接排气口P5-30。 2、涂装车间PVC烘干、密封胶烘干、电泳烘干、双色烘干和上涂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甲苯、二甲苯和苯系物集中收集经RTO炉燃烧处理,合并至45米P5-1涂装车间1#集中排气筒(DA058)高空排放,取消了P5-2 RTO烟囱排气筒。 3、总装车间泡沫加注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侧窗加强剂涂布工序、前后挡玻璃加强剂涂布工序产生的VOCs由3套活性炭吸附处理调整为1套活性炭吸附处理,根据验收监测结果,P5-18总装车间集中排气口(DA055)可达标排放。 4、双色炉冷却段产生的VOCs经收集至30米P5-13上涂炉冷却段排气筒排放,变更为由30米双色炉冷却段排气口DA066(一般排放口)排放。 5、涂装车间各RTO炉、预热炉、燃烧器燃烧燃气产生的SO2、NOx、颗粒物集中收集后,合并至45米P5-1涂装车间1#集中排气筒(DA058)高空排放,取消了P5-2~P5-7、5-10~P5-12、P5-14~P5-17等燃烧废气排气筒。 6、食堂产生的油烟废气新增1套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及1个油烟排气口ZW-03。 7、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由无组织变更为有组织,收集后通过化学洗涤+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经新增15m高排气筒DA068排放。
其他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设置3个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合计为2500m3(北侧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为1000m3、东北侧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为500m3、东南侧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为1000m3),可满足缓存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设置2个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合计为2000m3(北侧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为1000m3、西北侧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为1000m3),可满足缓存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
东北侧事故应急池调整至西北侧,有效容积由500m3变更为1000m3,东侧事****泵站,北侧事故应急池位置及有效容积不变,变更后2个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合计为2000m3>1950m3(环评及应急预案核算全厂事故废水总量),仍可满足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缓存要求。
3、污染物排放量
污染物 现有工程(已建成的) 本工程(本期建设的) 总体工程 总体工程(现有工程+本工程) 排放方式 实际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 “以新带老”削减量 区域平衡替代本工程削减量 实际排放总量 排放增减量 废水 水量 (万吨/年) COD(吨/年) 氨氮(吨/年) 总磷(吨/年) 总氮(吨/年) 废气 气量 (万立方米/年) 二氧化硫(吨/年) 氮氧化物(吨/年) 颗粒物(吨/年) 挥发性有机物(吨/年) 非甲烷总烃(吨/年)
0 34.893 43.342 0 0 34.893 34.893
0 15.353 204.166 0 0 15.353 15.353
0 0.548 4.963 0 0 0.548 0.548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
2.914 0 3.624 0 0 2.914 0 /
5.682 0 18.002 0 0 5.682 0 /
0 0 0 0 0 0 0 /
0 11.661 96.726 0 0 11.661 11.661 /
0 0.49 1.65 0 0 0.49 0.49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1 ****处理站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20) 食堂废水采用隔油池预处理后和其他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处理站(采用一级物化+二级生化+深度处理工艺)进一步处理,部分回用于厂区冲厕用水及绿化用水,剩余部分经市政管道排入**水质净化厂进行进一步处理。 五线废水总排放口水质满足**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冲厕、绿化回用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20)冲厕标准和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标准限值的较严值。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1 2台转轮吸附浓缩+1台RTO炉 **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 电泳室废气、色漆热流平废气、罩光漆喷房、流平废气集中收集经转轮吸附浓缩+RTO炉燃烧处理,合并至45米P5-1涂装车间1#集中排气筒(DA058)高空排放 P5-1涂装车间1#集中排气筒(DA058)排放口中的VOCs、甲苯和二甲苯合计、苯系物满足**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Ⅱ时段标准,NOx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SO2、颗粒物、林格曼黑度满足**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标准限值
2 1台转轮吸附浓缩+1台RTO炉 **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 色漆BC1喷房废气、色漆BC2喷房废气集中收集经转轮吸附浓缩+RTO炉处理,合并至45米P5-1涂装车间1#集中排气筒(DA058)高空排放 P5-1涂装车间1#集中排气筒(DA058)排放口中的VOCs、甲苯和二甲苯合计、苯系物满足**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Ⅱ时段标准,NOx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SO2、颗粒物、林格曼黑度满足**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标准限值
3 活性炭吸附 **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 油性漆调漆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合并至45米P5-1涂装车间1#集中排气筒(DA058)高空排放 P5-1涂装车间1#集中排气筒(DA058)排放口中的VOCs、甲苯和二甲苯合计、苯系物满足**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Ⅱ时段标准
4 RTO燃烧 **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 涂装车间PVC烘干、密封胶烘干、电泳烘干、双色烘干和上涂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甲苯、二甲苯和苯系物集中收集经RTO炉燃烧处理,合并至45米P5-1涂装车间1#集中排气筒(DA058)高空排放 P5-1涂装车间1#集中排气筒(DA058)排放口中的VOCs、甲苯和二甲苯合计、苯系物满足**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Ⅱ时段标准,NOx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SO2、颗粒物、林格曼黑度满足**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标准限值
5 活性炭吸附 P5-27整车返修线排气筒(DA065)中的VOCs、甲苯和二甲苯合计、苯系物均满足**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Ⅱ时段标准,颗粒物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P5-27整车返修线排气筒(DA065)中的VOCs、甲苯和二甲苯合计、苯系物均满足**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Ⅱ时段标准,颗粒物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6 活性炭吸附 **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总装车间泡沫加注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侧窗加强剂涂布工序、前后挡玻璃加强剂涂布工序产生的VOCs收集至1套活性炭吸附处理,由P5-18总装车间集中排气口(DA055)排放 P5-18总装车间集中排气筒(DA055)中的VOCs满足**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第Ⅱ时段,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7 袋式过滤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焊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集中收集经袋式过滤器处理,分别经由18米排气筒P5-28~P5-29(DA061、DA062)高空排放 P5-28 CO2弧焊排气筒(DA061)、P5-29激光焊排气筒(DA062)中的颗粒物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8 化学洗涤+光催化+活性炭吸附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由无组织变更为有组织,收集后通过化学洗涤+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经新增15m高排气筒DA068排放。 五线污水站排气口(DA068)中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9 静电油烟净化装置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堂产生的油烟废气集中收集通过3套静电除油烟装置处理,由20米P5-31、P5-32、ZW-03油烟排气口高空排放 食堂油烟排放口的油烟排放均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 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中的“大型”标准要求。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1 **固废站(500m2)和危废站(1000m2), 新增一座厂务站(占地面积约1335m2),用于暂存固体废物,满足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最大暂存量,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不变。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表7 风险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1 分别在厂区北侧、东北侧、东侧设置1个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合计为2500m3 东北侧事故应急池调整至西北侧,有效容积由500m3变更为1000m3,东侧事****泵站,北侧事故应急池位置及有效容积不变,变更后2个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变更为2000m3>1950m3(环评及应急预案核算的全厂事故废水总量),仍可满足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缓存要求。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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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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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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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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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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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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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地表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地下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环境空气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土壤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海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敏感点噪声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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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序号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请核实该项目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2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4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5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6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7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8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9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不存在上述情况
验收结论 合格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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