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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3月27****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决定书》(澄政自然决〔2025〕1号),并于2025年4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补缴土地出让价款58.6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计算,自2013年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明
电 话:091****6806
地 址:**省**市**县古徵街七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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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