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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49%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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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 0万元 人民币 |
| 20 |
| 2025-09-28 |
| 网络竞价 |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均未实缴到位。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49万元,均未实缴,由受****公司章程约定期限履行实缴义务。 2、标的企业完成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后,受让方须与另一股东杞****公司重新商定标的企业章程修正及并表权归属等标的企业经营管理事宜。 3、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交易所备查文件。 |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1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或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违约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交易所指定账户;(2)****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