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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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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2025)1590-01沈****公司辽AN0585车辆出租(租期不少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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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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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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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4-****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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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描述 |
车辆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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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查勘安排 |
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荆裕凯,联系电话:177****4416。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踏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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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所有(出租)方名称 |
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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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区 |
**省 /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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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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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件名称 |
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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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议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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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2025)1590-01沈****公司辽AN0585车辆出租(租期不少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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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地区 |
**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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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权价格(租金) |
0.024万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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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不少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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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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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按租赁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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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如因出租方检车或相关手续办理车辆,承租方需将车辆暂交回出租方,所耽误时间不计入租赁费用。双方约定每月25日结算。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先行支付合同生效日至当月25日的预付款;每月结算日,承租方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下一月全部租金。出租方每月末向承租方按照实际结算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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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平及附属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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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调整方式 |
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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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金支付要求 |
签订租赁合同当日向出租方交纳2.5万元押金后方可提车。租赁合同终止后,经出租方验收确认车辆无损坏后,一次性无息返还承租方全部押金。当押金因承租方违约扣除而不足上述金额时,承租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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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运输C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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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出租底价 |
0.024万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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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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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车辆基本情况
车牌号码:辽AN0585 品牌型号:斯达-斯太尔牌ZZ4253N3841E1LNW 车辆识别代号:LZZACL3D1GC206903 车辆类型: 重型半挂牵引车 排量:12L 颜色:白色 燃料:LNG 检验有效期:2026年9月 车辆商业险到期日: 2026年9月2日 车辆交强险到期日:2026年9月2日 二、相关费用约定 1.出租方负责交管部门对车辆进行的年度审验及相关费用、质检部门对压力容器进行的审验及相关费用。 2.出租方承担租期内车辆保险(最低限第三者险壹佰万元)、二保、年检(含五年一次十万元大检)等手续及相关费用。 3.如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只承担保险额以内的费用,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费用。 4.出租方将车辆交付承租方使用后,承租方应立即更换出租方所有车辆的轮胎,租赁期满后再将出租方轮胎换回,如对出租方轮胎造成磨损或损坏,承租方应按价赔偿。 5.承租方租赁期间承担所租车辆全部费用,如维修、保养、轮胎、配件更换等相关费用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双方约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除外)。 6.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保证车辆状况完好,及时保养、维修。应按车辆保养手册要求更换燃气专用机油、燃气滤器、高压点火线、火花塞、脉宽等原厂备件。 7.对租赁车辆造成损坏(含交通事故)承租方应及时告知出租方,并立即进行修复,修车****修理部门或返生产厂家修理,瓶体维修时要出具检验合格证。车辆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交通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包括因事故出险而产生次年保险费用增加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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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荆裕凯,联系电话:177****4416。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踏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2、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3、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况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重新招租。 4、意向承租方应当在竞租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各项费用。如承租方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或拒绝签署租赁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放弃承租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及沈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挂牌。 5、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或抵押,不得擅自拆、改车辆结构。在租赁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6、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发票由沈交所开具,租金发票由出租方为承租方开具。 7、意向承租方须认可并承诺按照本项目网上公告及交易条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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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携带符合以下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查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并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提交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人持身份证或授权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道路运输经验许可证》经验范围含: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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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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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0.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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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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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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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转租设置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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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待沈交所收到租赁合同并出具交易凭证后,保证金扣除交易费后剩余金额原路返回承租方,多退少补。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其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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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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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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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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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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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始价(元) |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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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元)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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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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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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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5-09-29 10: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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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5-10-2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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