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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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南-徽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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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2025-09-29
**民政局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表时间:2025-09-29 10:29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编制单位:**民政局 编制时间:2024年12月20日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事项类型 执法部门 执法领域 实施层级 执法依据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1 1.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2 2.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3.对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机关依法处理;****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机关撤销登记。
4 4.对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管理处罚。
5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6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机关依法处理;****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机关撤销登记。
8 4.对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管理处罚。
9 1.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0 2.对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1 3.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12 4.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13 5.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4 6.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5 7.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16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17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规章】《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61号,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18 1.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9 2.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 3.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21 4.对以全省性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22 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和对社会团体违法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2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九条 ****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民政部令第27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24 对慈善活动和对涉嫌违反慈善法的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 第九十二条 ****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25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26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27 1.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国务院令753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28 2.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国务院令753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9 3.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国务院令753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0 4.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国务院令753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31 对地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民政局 司法行政 县级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国务院令753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地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地名管理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对涉嫌存在地名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涉嫌地名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 ****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下达整改通知书,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必要时可以采取约谈措施,并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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