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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医院10M直线加速器采购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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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根据移交线索,****医院10M直线加速器采购(项目编号:****)项目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进行了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天府****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违法违规事项。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实施条例部分》,决定对**天府****公司处以采购金额2600万元的千分之八罚款,计20.8万元(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法院强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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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