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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办理****2×15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豫亨字〔2021〕0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68号)的规定,经审查,现提出如下用地预审意见:
一、****2×15兆瓦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项目代码****)已列入****委员会批复的《**市东北片区热电联产规划(2020-2035)》(新发改能源〔2020〕37号),项目的建设在解决区域工业和居民采暖用气的同时,还可以减轻区域的供电压力的问题,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用地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
二、该项目拟占用**市**市常村镇土地4.4789公顷,其中农用地2.1492公顷(耕地2.1492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2.3297公顷。该项目用地不符合《**市土地总体规划(2010-2020)调整方案》,**市已按现行管控规则和相关规定编制了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并与**市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尽最大可能少占耕地,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在用地报批前,应完成土地用途调整论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等工作。项目建设所需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要列入工程概算。所在县级自然**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四、项目用地涉及压覆矿产和需要进行地质灾害评估的,应在用地报批前办理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手续。
五、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如项目选址或土地用途等进行重大调整时,应当重新办理项目用地预审。
六、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68号)的规定,同意该项目通过用地预审,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超出有效期的,需重新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