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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站生态机组工程核准的批复
**县水****公司:
你单位报来《****电站生态机组工程核准的请示》(綦水之星发〔2025〕1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电站生态流量达标泄放,提高水能利用率,增加电站经济收益,减少碳排放,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电站生态机组工程项目。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名称):**县水****公司。
四、项目建设地点:**区篆塘镇珠滩村14社。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电站基础上布置生态机组,增加一台生态机组1.6兆瓦。
六、项目总投资估算为310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1000万元、占32%,银行贷款2100元、占68%。
七、本项目招标范围为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八、根据******局《****电站生态机组工程是否需要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复函》,本项目不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你公司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未经我委同意,不得违规变更建设内容。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申请办理**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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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