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县沱江镇大坳公租房西侧储备地块
占地面积:77829m2
地理位置:**省****县沱江镇大坳村。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湘西****公司。
二、第一阶段调查结论
**县沱江镇大坳公租房西侧储备地块位于**省****县沱江镇大坳村,地块总面积为77829m2,共由4个相近地块组成,其中地块一、地块二、地块四南北相邻,地块四、地块三东西相隔约43m,中间为规划道路。其中地块一面积为15386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558880°,北纬27.952357°;其中地块二面积为16660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559234°,北纬27.951284°;其中地块三面积为27244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557914°,北纬27.949814°;其中地块四面积为18539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559620°,北纬27.949964°。调查地块东侧相邻地块为大坳村公租房,南侧相邻地块为道路、林地,西侧相邻地块为德馨园施工营地、****搅拌站,北侧相邻地块为G354国道,地块三、地块四之间为耕地。******局关于**县沱江镇大坳公租房西侧储备地块一的用地规划条件(凤自资规用〔2025〕8号)、地块二的用地规划条件(凤自资规用〔2025〕9号)、地块三的用地规划条件(凤自资规用〔2025〕10号)、地块四的用地规划条件(凤自资规用〔2025〕11号),地块一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用地,地块二为商住用地、地块三、四为居住用地。考虑到地块一为同批收储地块,后续可能视出让需求调整为商住性质,且四个地块拟进行整体出让,按照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整体调查。
经过现场踏勘、地块开发利用历史调查、周边污染源对地块影响分析、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等工作,并对资料收集情况、踏勘结果和人员访谈结果进行分析可知:
2015年地块东侧公租房修建时将地块一、二、四东部边界区域进行了场平,场平过程仅有挖方,未进行填方,地块一、地块二、地块四内形成一条贯穿南北的临时道路用于公租房施工车辆进出;2015年-2018年,****中学、大坳村公租房修建时,将部分开挖土石方堆存于地块一、地块二西侧区域,堆存土石方占用地块一、地块二西部、地块三东北部边界区域少量土地;2019年12月至今,德馨园在地块一、地块二西侧区域搭建施工营地,部分施工营地建设至地块一、地块二边界区域;2020年-2023年,调查地块三西侧区域****搅拌站将地块三西北侧作为原料堆场,部分原料堆存在了地块三西北部,同时在调查地块三**边界区域搭建一处临时彩钢棚作为仓库;2023年底因为道路修建需要,****搅拌站混凝土生产线从地块三西侧搬至西北侧,同时在地块三西侧区域搭建彩钢棚作为办公区,彩钢棚部分建设在地块内,2024年德馨园修建完成后,****搅拌站停止生产,搅拌站内配套打砂生产线已拆除,混凝土生产线暂未拆除。施工营地、搅拌站办公区仅进行办公、生活,不会对调查地块土壤造成污染;彩钢棚仓库主要作为五金仓库、杂物仓库,未堆存危险废物和危化品等,不会对调查地块土壤造成污染;****中学、大坳村公租房所在区域历史均为农用地,未进行开发利用,未进行规模化养殖,其土壤未受到污染,因此该部分区域开挖土石方不会对调查地块土壤造成污染。
调查地块周边区域无工业企业,仅地块西侧设置****搅拌站。搅拌站运营期间产生的罐车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办公区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由****处理厂进行处理,不会对调查地块土壤造成污染;排放的废气主要为少量粉尘,该部分废气经洒水降尘后无组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且搅拌站位于调查地块下风向,同时搅拌站所在海拔低于调查地块,因此不会对调查地块土壤造成污染;产生的工业固废主要为沉淀池沉渣,该部分固废全部回用于生产,不会对调查地块土壤造成污染。该搅拌站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储存、处置,同时砂石破碎、混凝土生产不属于土壤污染“6+1”行业(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不会对调查地块土壤造成污染。
调查原则上以污染物识别为主,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内容,项目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历史上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工业固废堆放、倾倒、填埋等;历史上不存在工业废水污染及污水灌溉;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对土壤可能造成污染的村办小作坊、外来污染土壤转运至本地块等情况。地块现场状况调查未发现地块内土壤存在被污染的迹象。本次评价分析也不存在的地块周边污染源对本地块存在污染风险。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块及周边当前和历史上均未发现对调查地块产生污染,污染风险可以排除,地块的环境状况满足商业用地、居住用地要求,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后续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