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殡葬服务中的禁止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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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兴和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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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殡葬服务中的禁止行为的公告
2025-09-29 16:41

广大居民朋友:

为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保障居民在殡葬服务中的合法权益,推动殡葬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地方相关殡葬管理规定,现就殡葬服务中的禁止行为公告如下:

一、丧葬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1.禁止在公共场所和他人住所内办理丧事活动:****殡仪馆外等公共场所设置骨灰撒放区。

2.禁止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不得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开设道场,焚烧花圈、遗物,高音播放或吹奏祭奠乐曲,抛撒丧葬迷信用品等。

3.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允许进行诸如请风水先生看坟地、做道场等封建迷信行为。

二、墓地管理与建设中的禁止行为

1.禁止在特定区域建造坟墓:严禁在“三沿七区”可视范围内建造坟墓,其中“三沿”指高速公路及连

线、国道及省道、铁路等主干道沿线两侧可视范围;“七区”指耕地、林地、草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2.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不得**或恢复以宗族为单位的墓地。

3.禁止建设豪华墓、硬化大墓、地宫、住宅式墓地:不得建造超规定面积或豪华装饰的墓地。

4.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为二十年,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处理,禁止其非法买卖、出租、转让。

三、殡葬服务单位及人员的禁止行为

1.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如超过规定高度的墓碑、牌坊等,违反者将被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可能面临罚款。

2.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如纸人、纸马、冥币等,违反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被处以罚款。

3.禁止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殡葬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丧主索要钱物,违反者将被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禁止捆绑、分拆、搭售、强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殡葬服务单位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设置强制消费或最低消费的套餐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变相提高价格。

四、遗体处理及墓地使用中的禁止行为

1.禁止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违规埋葬遗体、建造坟墓: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是不被允许的,违反者将被责令限期改正。

2.禁止对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已按要求迁移或平毁的坟墓,不得再返迁或重建。

3.禁止在殡葬设施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殡葬设施应保持庄严、肃穆,不得添加传播封建迷信的建筑或装饰。

4.未经审批禁止擅自迁移遗体:遗体的迁移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擅自迁移属于违规行为。

五、其他禁止行为

1.****公墓之外进行留有坟头的土葬:骨****公墓或进行其他合法的方式处理,不得随意土葬并留坟头。

2.禁止利用丧葬服务敲诈勒索丧主: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向丧主索取高额费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敲诈勒索。

3.禁止非法接运遗体:遗体的接运应由殡葬服务单位的专业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禁止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接运。

4.禁止尸体买卖和商业性利用:尸体是具有特殊性质的,严禁进行买卖活动,也不得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

5.禁止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展有偿殡仪服务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保持其专业性和中立性,不得从事与丧葬相关的商业活动。

6.禁止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党员干部应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殡葬改革规定,不得利用丧事活动搞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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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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