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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审查审批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9月29日—2025年10月1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 ****制品厂(个人独资)年产900吨窗饰环保隔热条项目 | 鹤浚环监表(2025)20号 | 202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