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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收到**人****公司(以下简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对****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经采购人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质疑人认为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中“6.维修过程中更换的所有配件均为原厂全新配件………………应提供原厂质量保证(提供原厂授权或者技术**协议)”及“11.维保服务商家(或其授权机构)在国内设有零备件保税仓库及在华南区有备件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和保税仓库的三证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标书代写
经核实,该项质疑成立。采购人将对该质疑事项进行调整后重新实施采购。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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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