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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425MA3PJ5RR5L | 建设单位法人:王遵桥 |
| 187****9998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表白寺镇建邦大道与桑安路交叉口东350米** |
| ****年产10万平方米板式家具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6-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1-C21-家具制造业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表白寺镇建邦大道与桑安路交叉口东350米** |
| 经度:116.92614 纬度: 36.86345 | ****机关:****保护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12-11 |
| 齐审批建〔2020〕39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425MA3PJ5RR5L001W |
| 2025-06-1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0 |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425MA3PJ5RR5L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425MA3PJ5RR5L | 验收监测单位:**金诚****公司 |
| ****1400MA3QX99U33 | 竣工时间:2025-05-3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8-2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2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sdjcti.com/portal/article/index.html?id=258 cid=27 |
| 项目为**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为**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10万平方米板式家具的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1.5万平方米板式家具的生产能力 |
| 部分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开料、铣型、压合、精裁、修边、打磨、贴边、喷漆烘干等工序 | 实际建设情况:开料、铣型、压合、精裁、修边、打磨、贴边、喷漆晾干等工序 |
| 生产现喷漆后采用晾干,不烘干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产尘点均设置集气装置,产生的粉尘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统一进入所在车间配套中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漆雾经“水旋喷淋”处理后,与喷漆、晾干工序、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一同通过引风机送入“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最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封边工序、压板工序、喷漆、晾干工序产生VOCs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与喷涂工序VOCs废气经同一套“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最后通过同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产尘点均设置集气装置,产生的粉尘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统一进入所在车间配套中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项目喷底漆干打磨处理,底漆打磨在密闭的打磨室进行,打磨采用环保打磨柜,该设备自带粉尘回收装置处理,打磨过程为微负压状态。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漆雾经“水旋喷淋”处理后,与喷漆、晾干工序、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一同通过引风机送入“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最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封边工序、压板工序、喷漆、晾干工序产生VOCs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与喷涂工序VOCs废气经同一套“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最后通过同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 |
| VOCs处理设备变更为“水幕+气旋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共两套,封边、压板贴合工序与面漆****设备处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设4#、5#、6#车间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只占用5#车间三层,4#、6#车间和5#车间一、二层均外租其他企业。 |
| 项目只占用5#车间三层,4#、6#车间和5#车间一、二层均外租其他企业。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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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 | 无组织粉尘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无组织排放的VOCs和二甲苯满足**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7)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 | 厂房密闭,加强废气收集处理措施;项目喷底漆干打磨处理,底漆打磨在密闭的打磨室进行,打磨采用环保打磨柜,该设备自带粉尘回收装置处理,打磨过程为微负压状态。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颗粒物≤0.434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二甲苯未检出,VOCs≤0.69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7)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 | |
| 2 | 底漆喷漆房有机废气处理措施 | 有机废气(VOCs、二甲苯)排放浓度能够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标准要求(VOCs:40mg/m3、2.4kg/h,二甲苯:20mg/m3、1.0kg/h) | 油性底漆调配、喷涂、晾干在喷漆房内密闭进行,产生废气经喷漆房内收集,由引风机汇集送至“水幕+气旋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底漆喷漆房废气处理设备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2.1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颗粒物:10mg/m3),二甲苯≤5.45mg/m3、VOCs≤15.1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标准要求;颗粒物最大排放速率≤0.02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3.5kg/h),VOCs≤0.16kg/h、二甲苯≤0.059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 |
| 3 | 面漆喷漆房有机废气处理措施 | 有机废气(VOCs、二甲苯)排放浓度能够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标准要求(VOCs:40mg/m3、2.4kg/h,二甲苯:20mg/m3、1.0kg/h)。 | 喷涂、滚涂、晾干在喷漆房内密闭进行,产生废气经喷漆房内收集,由引风机与封边工序、压板、贴皮废气汇集送至“水幕+气旋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面漆喷漆房废气处理设备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2.6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颗粒物:10mg/m3),二甲苯≤4.05mg/m3、VOCs≤5.06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标准要求;颗粒物最大排放速率≤0.028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3.5kg/h),VOCs≤0.054kg/h、二甲苯≤0.043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 |
| 4 | 中央集尘器 | 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15m高排气筒,3.5kg/h); | 本项目木材开料、精裁、木工加工(钻孔、平刨压刨、铣型、修边)工序在生产车间内进行,生产车间设置中央除尘设备一套,车间内的开料、精裁、木工加工(钻孔、平刨压刨、铣型、修边、喷沙)产尘点均设置集气装置,产生的粉尘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统一进入所在车间配套中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中央集尘废气处理设备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7.1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颗粒物:10mg/m3),颗粒物最大排放速率≤0.067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3.5kg/h)。 |
| 1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四周厂界昼间噪声Leq在56-60dB(A)之间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要求。 |
| 1 | 固废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相关标准。 | 本次验收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废下角料、废包装材料、废封边条、除尘器收集的集尘灰、废胶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油漆桶、废溶剂桶、漆渣、底漆打磨工序收集粉尘和水旋喷淋更换水、职工生活垃圾。 废下角料、废包装材料、废封边条、除尘器收集的集尘灰由企业收****公司;废胶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油漆桶、废溶剂桶、漆渣、底漆打磨工序收集粉尘和水旋喷淋更换水委托具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产生的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要求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标准的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 |
| 无依托工程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依托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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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环保搬迁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非环保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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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区域削减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区域削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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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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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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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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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