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县水资源费改税政策宣传指南

审批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30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县水**费改税政策宣传指南
发布日期:2025-09-29 17:52

亲爱的广大群众:

为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扎实推进水**精细化管理与保护工作,**维吾尔自治区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启动水**费改税试点工作。为方便大家清晰掌握政策要点,现将相关内容详细介绍如下:

一、改革背景与核心目标

水**费改税是落实国家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通过以税收杠杆替代传统收费模式,强化水**管理的刚性约束,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的共识,优化水**配置效率,最终实现水**的可持续利用。

依据《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针对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征收水**税,核心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地下水**保护,推动农业用水节约集约与安全利用。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纳税主体界定

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及个人,为水**税的纳税人。

(二)水**税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水**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三)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与计征标准

依据****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自治区水**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及计征标准明确如下:

1.农民30年二轮承包土地灌溉、种植粮食作物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均按取用水量的40%计征水**税,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

2.其他农业生产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按地下水分区实行差异化计征:

地下水宜采区(地下水**不超载/非超采区):按取用水量的50%计征,税额0.5元/立方米;

地下水临界区(地下水**不超载/非超采区):按取用水量的60%计征,税额0.5元/立方米;

地下水超载区(超采区):按取用水量的70%计征,税额按适用税额的200%执行,即1.0元/立方米。

3.超计划取用水计征规则(对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部分实行累进税额,不含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

超计划20%以内(含20%)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00%征收;

超计划20%-50%(含50%)部分:按适用税额的300%征收;

超计划50%以上部分:按适用税额的500%征收。

特别提醒: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照对应取用水类型适用税额的5倍征收。

三、申报纳税条件与要求

1.取水许可要求:纳税人需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等相关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合法取用水**。

2.分类计量要求:纳税人取用水**涉及不同税额标准的,需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按规定分别计量的,将从高适用税额。

3.申报时限要求:

水**税一般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

按季申报缴纳:企业类型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特别提醒:选择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在申请取用水或购水时,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当期水**税完税凭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取得相应的水量使用权。

4.申报地点要求:纳税人需向取****机关申报缴纳水**税。

四、优惠政策说明

1.农业生产取用地表水超过规定限额的,暂免征收水**税;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的,按照水**超载地区、不超载地区(宜采区、临界区)规定的限额,分别从量征收水**税。(依据《关于**维吾尔自治区水**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第四条)。

2.农民30年二轮承包土地灌溉、种植粮食作物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均按照纳税人取用水量的40%计征;其他农业生产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按地下水分区计征水**税:宜采区50%、临界区60%、超采区70%(依据《关于自治区水**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第一、二、三条)。

五、地下水分区划定依据

各地(州、市)及兵团各师市水利(务)部门,若未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超载区(超采区)、临界区、宜采区的划分,统一按照《水利部自然**部关于印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的通知》(水资管〔2024〕349号)附件《**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执行,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明确分区属性。

六、取水计量设施安装与用水计量管理的法律依据

用水计量是实现水**精细化管理、保障水**税公平征收的重要基础,相关计量要求及设施安装均有明确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2.《**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3.《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规**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违法取水行为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取水行为,将依法面临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同时水**税按规定从高计征。

八、政策咨询渠道

若您对政策内容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咨询单位:****水利局、****总局****税务局

咨询方式:来电、来信、现场来访

联系方式:0996-****401****水利局)

0996-****981****总局****税务局)

****@163.com****水利局邮箱)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基、生态之要。让我们共同行动,积极响应水**费改税政策,主动节约用水、守护宝贵水**,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贡献力量!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