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省**市**市人民北路青丰小区3栋3单元405室
法定代表人: 张柱桥 电话: 150********
我中心于2025年9月28****公司以顺丰快递方式邮寄的关于****2025年学前教育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经核查,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技术分当中的项目实施方案分当中的评分标准因素的指标没有进行细化、量化。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标书代写
质疑请求:更改质疑的问题。
质疑事项1的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已量化、细化,对投标人方案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即已分别对相应评审因素从一档到四档进行区间赋分,并对各档赋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一档5分、二档10分、三档15分、四档20分);各档的评审标准明确、具体,清楚明了,层次分明,且与各档的分值相对应,评委能按评审标准对照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的独立打分,****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标书代写
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人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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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