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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2527MAD3LK2R6F | 建设单位法人:芶鹏飞 |
| 芶鹏飞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县 |
| **州******砖厂路2号 |
| ****年产1000吨轻质建筑模块项目 | 项目代码:无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26--053- 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4-C2924-泡沫塑料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县 **省**州******砖厂路2号 |
| 经度:103.82761 纬度: 24.64233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7-15 |
| 泸环审复〔2024〕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12-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00 |
| 60.62 | 运营单位名称:**** |
| ****2527MAD3LK2R6F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爱****公司 |
| ****0100MACEFELQ8L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5********8337931 | 竣工时间:2025-05-29 |
| 2025-05-30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8-17 |
| 2025-09-0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0901MA8qJ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EPS建筑模块1000t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EPS建筑模块1000t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发泡→熟化→成型→冷却→检验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发泡→熟化→成型→冷却→检验入库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2台发泡机、16台成型机上方均安装集气罩+集气管道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集气后由风机引至同一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经同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2.锅炉强排水、软水制备反冲洗废水进入2个容积分别为4m3、7m3暂存池暂存,部分加入少量阻垢剂后作为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砖厂制砖工序及脱硫塔补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设置1间50m2的一般固废暂存间。 4.设置3个收集桶和1间10m2的危废暂存间。 | 实际建设情况:1.发泡机、成型机上方均安装集气罩+集气管道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集气后由风机引至同一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经同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2.锅炉强排水、软水制备反冲洗废****砖厂脱硫塔循环水池、冷却循环水池做脱硫塔补水和冷却塔补水,定期加入适量阻垢剂,不外排; 3.已设置1间20m2的一般固废暂存间。 4.依托砖厂已建20m2危废暂存间,设置1个收集桶和托盘。 |
| 1.因型号变更,项目实际仅设置1台发泡机(发泡能力1000t/a)、8台成型机(其中5台SPZ200TJ成型机单台生产能力95t/a、3台GJ- ZE-2260成型机单台生产能力175t/a,合计EPS建筑模块生产能力1000t/a),配套集气罩减少9个; 2.因锅炉强排水、软水制备反冲洗废水****砖厂脱硫塔循环水池、冷却塔水池做补水,暂存池未建; 3.一般固废暂存间面积减少30m2,已满足生产需要; 4.依托砖厂现有危废暂存间,故未**。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在砖厂两条隧道窑冷却段设置2台4t/h的列管式余热蒸汽锅炉; 2.设置2个20m3的蒸汽****砖厂余热蒸汽锅炉和生物质锅炉; 3.1个20t/h的冷却塔、1个容积为110m3的冷却水箱; 4.生产区设置16条EPS建筑模块生产线,设置2台发泡机、16台成型机,年产EPS建筑模块1000t。 | 实际建设情况:1.在砖厂其中一条隧道窑冷却段设置1台4t/h的列管式余热蒸汽锅炉; 2.设置1个20m3的蒸汽****砖厂余热蒸汽锅炉和生物质锅炉; 3.2个20t/h的冷却塔、110m3的冷却水箱变更为冷却循环水池; 4.生产区设置8条EPS建筑模块生产线,设置1台发泡机、8台成型机,年产EPS建筑模块1000t。 |
| 1.因新增生物质锅炉,1台余热锅炉已满足本项目使用需求; 2.因余热锅炉减少,蒸汽储罐对应减少1个; 3.厂家配套安装2台冷却塔,冷却水箱变更为冷却循环水池,容积、功能未发生变化; 4.因发泡机、成型机型号变动,发泡机减少1台,成型机减少8台,故生产线减少8条,但年总产量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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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23141.325 | 0 | 0 | 0 | 23141.325 | 23141.325 | / |
| 0 | 0.243 | 0 | 0 | 0 | 0.243 | 0.243 | / |
| 0 | 2.475 | 3.12 | 0 | 0 | 2.475 | 2.475 | / |
| 0 | 0.4275 | 0 | 0 | 0 | 0.427 | 0.427 | / |
| 0 | 0.0982 | 1.2061 | 0 | 0 | 0.098 | 0.098 | / |
| 1 | 集气罩+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15m高排气筒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 集气罩+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15m高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在4.02~5.34mg/m3,平均值为4.64mg/m3;苯乙烯排放浓度范围在0.0066~0.133mg/m3,平均值为0.0661mg/m3;甲苯排放浓度范围在0.0062~0.0118mg/m3,平均值为0.0088mg/m3;乙苯排放浓度范围在0.0035~0.11mg/m3,平均值为0.0434mg/m3 | |
| 2 | 布袋除尘器+35m高排气筒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标准限值 | 布袋除尘器+35m高排气筒 | 颗粒物排放浓度在38.6~45.6mg/m3,平均值为42.3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在10~33mg/m3,平均值为26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250~262mg/m3,平均值为256mg/m3;烟气黑度均小于1 |
| 1 | 厂房隔声、基础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厂房隔声、基础减振、设备定期维修保养 | 项目东侧、南侧、西侧、北侧厂界昼间噪声范围在46~48dB(A),夜间噪声范围在56~59dB(A) |
| 1 | 实施分区防渗措施,防渗层厚度、渗透系数等参数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防止造成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 分区防渗:本****砖厂已设置的1间20m2危废间暂存,该危废间已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建设,满足重点防渗要求;生产厂房、锅炉房已进行简单地面硬化。已按要求进行分区防渗。 |
| 1 | 一般固废:设置1间50m2的一般固废暂存间收集暂存废包装袋、不合格产品;锅炉除尘灰、炉渣收集袋装暂存锅炉房,做农肥使用;废反渗透膜厂家更换时带走利用。 | 已建设20m2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暂存一般固废。废包装袋、不合格产品经收集****回收站;锅炉除尘灰、炉渣袋装收集后暂存锅炉房,用于周边农作物施肥;废反渗透膜厂家更换时带走利用。 | |
| 2 | 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活性炭、废UV灯管由收集桶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 依托砖厂已建危废暂存间,废机油、废活性炭、废UV灯管由收集桶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委托****清运处置。 |
| 1 | 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停止运行,如果检修或异常须提前和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事故排放污染收集,做好环境风险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抓好落实。 | 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版)》,并于2025年7****环境局**分局备案(详见附件),备案编号为532527-2025-006-L。已根据预案要求配备相关应急物资,定期演练培训。 |
| ****砖厂化粪池,委托周边农户清掏用作农家肥,不外排。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砖厂化粪池,委托周边农户清掏用作农家肥,不外排。本****砖厂已设置的1间20m2危废间暂存,该危废间已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建设,满足重点防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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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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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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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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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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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原料使用可发性聚苯乙烯(EPS)新料,严禁使用再生颗粒料种。生物质锅炉严禁使用燃煤。 2.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运行管理台账。 4.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报告表》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排污许可证各项要求抓好落实。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测等项目信息。 5.根据《报告表》预测分析和《****环境局**分局关于****年产1000吨轻质建筑模块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意见》(泸环复函〔2024〕15号),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VOCs≤1.20614吨/年、NOx≤3.12 吨/年,必须严格落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项目外购EPS新料作为原料,不使用再生颗粒料种;生物质锅炉仅使用生物质颗粒作燃料。 2.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3.已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制度、危废台账管理制度等。 4.建设单位已于2024年12月26日进行排污许可登记并取得排污许可登记回执。 5.根据核算,本项目满负荷工况下,VOCs排放量为0.09822t/a、NOx排放量为2.475t/a。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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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