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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供应商:
现将采购文件中第三章采购合同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5.2条名称“质保期”变更为“质保期与保修期”,此条内容在原有的“工程质保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现变更增加一条“工程保修期为:防水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5年。”标书代写
此变更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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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