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25年9月19日发布的出租**市**区市桥街东沙路105-107号商铺项目(交易编号:****)信息公告,因出租方原因,现作以下更正:
一、更正事项、内容
对项目公告中“重大事项披露内容”进行调整:
1.租赁合同的生效:租赁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承租方放弃承租本标的,承租方需按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将本标的再次出租。
2.承租方对租赁物的消防安全和公众安全负全责,承租方必须经常检查租赁物特别是房屋基础和结构及其配套设施的状况,以利及时发现和消除一切安全隐患,承租方并须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出租方报告及随时接受出租方监督检查。对于租赁物现有属于出租方的消防设施,出租方仅负责按现状提供,出租方不承诺也不保证现有消防配套设施能否符合承租方的具体使用功能,承租方承租后,如现有消防配套设施不能满足承租方的使用需要或现有消防配套设施因根据承租方具体的使用功能而不符合有关规范(特别是消防规范)的,概由承租方自行和自费配置,确保符合消防验收规范,并由承租方承担责任,且在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违约被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承租方所增加的消防配套设施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3.物业的室内外修缮和装修及建筑物的门窗、墙壁、地面等变更(门窗、墙壁和楼面需变更,须提交图纸给出租方批准,方可施工),费用均由承租方自理,出租方不负担任何费用。同时承租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防各项事故发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相关费用。
4.出租方的物业的原有给、排水设施及线路、管道和室内门窗、墙壁、地面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由承租方负责修缮。
5.承租方有责任维护承租物业的环境卫生,如有厕所、下水道淤塞,高层坠物、掉垃圾等情况发生,应由承租方与上层住户交涉、协商解决。
6.承租方经营范围须经出租方允许,以不影响楼上住户正常生活为前提,限制废气、粉尘、烟雾的排放和噪音污染。不得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托管、明火餐饮、修车、化工、噪声作业、娱**、旅业、仓储、加工场、纤体养生、按摩推拿沐足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行业。其中,餐饮类允许经营经出租方核定的非明火、无油烟、轻油烟及无异味的餐饮行业(如茶饮店、咖啡馆、轻食简餐、寿司、烘焙甜品等),承租方须安装高性能的油烟净化设备,科学设计通风换气系统,确保油烟与气味得到有效处理。
7.在租赁期内,因承租方所发生的清洁费、水电费、税费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若因承租方未按时支付费用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封该租赁物业,承租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因此所造成出租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8.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只向承租方出租物业,不参与承租方的经营管理。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责任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不得从事一切违法、违纪活动,如有违反,由承租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1租赁期内,如承租方未按期支付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含本数)或因拖欠工人工资、税金,****政府部门追究出租方作为业主的相应垫付责任,承租方未按出租方的通知履行垫付义务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留置租赁物内承租方或分租户的财产,同时,承租方应承担出租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8.2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出租方的租赁物损毁,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任何纠纷,****机关查封、扣押租赁物内财产,导致出租方无法另行出租、使用租赁物,由此造成出租方的一切损失,概由承租方负责。
9.因合同解除或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租约的,承租方需向出租方缴清涉及租赁物的所有费用并将租赁物内可移动的物品搬走,完整交还租赁物给出租方验收,办理有关撤场手续。对于由承租方投入的属于新增(而非替代租赁合同附件清单设施的)入墙、入地、入天花的设施,如租赁合同是基于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违约而被提前解除的,均无偿属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及故意毁坏。其他属于承租方的资产,承租方应按时搬走。
10.承租方未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日期和规定完成办理撤场以及办好撤场手续的,出租方有权自承租方撤场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将该物业恢复原状,并留置该物业内的物品、设施和设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此外,承租方还应按实际耽误的天数,以每逾期一天按租赁合同租金条款约定的日租金的两倍向出租方支付场地占用费。
11.交易双方确认,根据政府房地产租赁登****政府房地产租赁登记部门提供的格式租赁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12.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合同项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13.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14.物业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
二、公告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7日17:00,其他内容不变。
本更正公告作为项目信息公告的一部分,请意向方仔细阅读,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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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