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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5日,****拉丝厂现场检查时调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洗废水通过厂西自然沟渠排放到外环境,同时委托有****公司进行检测。2025年3月28日,检测结果显示,废水检测点W3(厂区西侧外排口2#)中总铜11.6㎎/L(标准限值0.5mg/L)、总锌475㎎/L(标准限值2.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最高浓度》一级标准的22.2倍和236.5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重金属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2025年3月28日,****依法予以立案查处。2025年4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孝环(川)责改[2025]14号)。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该案严重污染环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启示
超标排放重金属废水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多维度、持久性的严重危害。该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根据废水的生产和排放情况,迅****公司对废水进行检测工作,用检测数据和结果,****公司超标排放重金属废水的证据。同时强化“行刑衔接”渠道,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后,****机关处理,******部门协同,共享数据,形成监管合力,既督促企业切实担起环保责任,也能更有效地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守护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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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