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3号(关于优化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

审批
云南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30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海关规范性文件
其他
公告〔2025〕193号
****
2025-09-26
2025-10-15
有效
****公告2025年第193号(关于优化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

公告〔2025〕193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海关监管,满足鲜活农产品快速通关需要,经科学评估,****决定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以下称货物)进行差异化监管,按照不同风险,对需抽样检测的货物分别实施监测放行、附条件提离、扣留检测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差异化管理措施

(一)监测放行。针对低风险货物,完成抽样送检后,如其他检查结果未见异常,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提离口岸监管区,可以销售或使用。

(二)附条件提离。针对中风险货物,完成取样送检后,如其他检查结果未见异常,****海关准予提离通知后,可先行提离口岸监管区。待实验室反馈检测结果,符合海关相关监管要求,办结海关手续后,货物方可销售或使用。

(三)扣留检测。针对高风险货物,完成取样送检后,需****实验室检测结果。在实验室****海关综合判定为合格前,货物不得提离口岸监管区。

二、实施差异化管理的相关条件

(一)收货人应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规范记录进口、销售或使用情况。进口记录应当包括报关号、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境外注册养殖和包装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入库单号及日期等内容;流向记录应当包括报关号、品名、数/重量、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销售或使用日期、发票流水编号等内容。相关档案和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2年。

(二)申请附条件提离的收货人,应符合****公告 2025年第4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模式的公告)相关要求,并遵守相关规定。

三、有关监管要求

(一)货物实施监测放行的,****海关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海关通知后,收货人应主动召回不合格货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口岸海关应将不合格和流向信息向市场监管等地方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二)货物实施扣留检测、附条件提离措施的,****海关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收货****海关的监督下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三)收货人应当严格做好经营档案管理。****海关对相关档案和附条件提离情况进行检查。海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依法处置。

(四)收货人应当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附条件提离的货物独立存放,确保安全。

****海关查发被违规提前销售、使用,或不合格产品未按照规定被召回、退运或销毁等违规行为的,其收货人6个月内不再适用附条件提离和监测放行措施,后续进口的货物一律采取口岸扣留检测措施。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规销售或使用的,其收货人不再适用附条件提离和监测放行措施。

(六)进境食用水生动物风险级别及调整原则见附件。****根据境外食用水生动物卫生安全状况和口岸进口监测情况,按照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风险级别实施动态调整,保障口岸通关安全便利、高效有序。

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境食用水生动物风险级别及调整原则.doc

****

2025年9月26日

附件(1)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