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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厅关于加快推进公示地价体系建设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20〕621号)、《******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21〕667号)、《******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22〕523号)以及《******厅****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市场管理,完善公示地价体系,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局开****中心**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市**区2025年城镇标定地价工作。成果于2025年6月24日通过****规划局初步审查,于2025年8月8******厅终审。
经区政府批准给予公布实施,****中心**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市**区2025年城镇标定地价成果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2019年**市**区城市规划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2020年**市**区城市规划区标定地价体系建设成果同时废止。
附件1:****中心**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
附件2:**市**区2025年城镇标定地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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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