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5〕194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处理进出口企业、****海关发****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1. 自违规行为发生****海关主动披露的;
2.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五)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的。
(六)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七)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海关规定行为的。
(八)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进境粮食未按规定记录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信息。
2.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经营档案的。
3.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
4.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5.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
但检验检疫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二、进出口企业、****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检疫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四、进出口企业、****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公告2023年第12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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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