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审批投资能〔2025〕4号
****审批局关于**鸿盛锌品
****公司氧化锌品质提升
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报来《关于请予审查****氧化锌品质提升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采用的建设方案和主要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代码为****,项目建设单位为****,建设地点位于**县工业区六塘片区。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36000吨锌焙砂、2000吨煅烧氧化锌,项目****公司预留土地上扩建2条锌焙砂生产线、1条煅烧氧化锌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拟于2025年11月建成投产。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6224.79吨标准煤(当量)/6479.88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重油,年消耗电力151.772万千瓦时、重油4144吨。项目产品锌焙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253千克标准煤/吨,煅烧氧化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114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新增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598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碳排放总量新增22697.282吨二氧化碳/年,单位增加值新增碳排放强度2.10吨二氧化碳/万元,锌产量碳排放强度新增1.11吨二氧化碳。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各项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
六、****机关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
七、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预计对**市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我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节能挖潜力度,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八、根据《**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2024〕455号),请项目建设单位在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开展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 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十、如对本批复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可以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局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2-****036,****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2-****896,收信地址:****市**区**路66号**综合楼920室,邮编:545001。)
****审批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