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大****中心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告
同开发审规撤[2025]1号
为规范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维护规划审批程序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核查认定,现就撤销大****中心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撤销事项
****开发区****园区“大****中心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002024GG****489号)。
撤销事项所涉项目由**市****公司投资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00MA0KGRR67K),2024年10月1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内容为:总建筑面积113425.51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79072.51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4353平方米,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
二、撤销依据
2025年9月11日,******厅****审批办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开发区(湖东片)2018-13#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出具时间为2018年10月29日,而项目所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22年2月25****政府批准生效。设计条件出具时间早于控规审批时间,违反《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规定,导致程序违法。
三、撤销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经部业务工作会审议、支委会研究,决定撤销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002024GG****489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许可证不再具备法律效力,项目后续建设须按法定程序重新申请规划许可。
四、权利告知
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本决定依法执行。如所涉企业对决定无异议,可在公示到期前,随时向审批部门依法重新申请规划许可。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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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