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依据《****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修复工作安排 的通知》(国办发〔2013〕7 号)的要求,我国要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确 定土壤环境保护有限区域、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开展土壤污染治 理与修复、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快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建设。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 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 **县 2025 年第 10 批次农用地转用项目地块 3、4,位于**市**县洋 湖乡堤口刘村,**刘豪军耕地,南至刘豪军耕地,****村委会,北 至刘豪军耕地。地块占地 400.00m2(约 0.60 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 117.418812°,北纬 37.572259°。地块在 2008 年至 2014 年间,一直作为农用 地使用,2015 年至 2024 年为作为其他林地使用。2025 年初地块清空,种植玉 米、红薯至今。 项目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 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按照第一类用地标 准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省土壤 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厅******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 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4 号)文件要求, 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保障地块的开发利用环境安全,受****的委 托,****于 2025 年 9 月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工作,并编制形成本报告。 本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涉及第一阶段,本报告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 资料收集和分析,地块周边和地块内没有对地块产生影响的污染源,该地块未 发现明显的环境污染状况,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按照地块利用规划进行开发利用。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省/**市/**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