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
保护规范化建设项目(一期)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环境局:
报来《****环境局关于给予批复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及******公司出具的《**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免受人类活动影响,保证水质安全,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动经济发展,且该项目建设资金全部为中央资金,无需提级论证,同意项目建设(项目代码:****)。
二、项目法人单位:**市****建设局。
三、项目建设地点:**区11个乡镇47个行政村。
四、拟建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在**区仙湖镇邓柳村下暮屯、四冬屯、灵马镇方和村伏岸及潭坡、灵马镇那龙村伏马三队屯、那龙村新黎圩屯、**镇梁新村板梁屯、陆斡镇覃李村兰覃屯、**镇邓广村上圩屯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8座,设计规模450m3/d,配套污水管道12856m,检查井1008座。此外,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规范化建设。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牌540块,交通警示牌53块,宣传牌85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立铁丝网75060m,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道路建设防撞护栏25100m。
五、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建设安排。
项目总投资198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692.6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99.74万元,预备费94.62万元。资金来源为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
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2025年10月至2026年9月)。
六、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或自行组织招标。
七、项目批复的相关支持文件分别是《******局关于**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项目(一期)用地预审的复函》、《****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南财资环〔2023〕741号)、《关于出具**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项目(一期)节能审查意见的复函》(南武发改节能函〔2025〕2号)。根据《**壮族****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项目不属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超过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需单独开展节能审查。
八、如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或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建设规模的较大变更是指主体工程建设规模增加10%以上或减少20%以上,建设内容的较大变更是指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内容相应的投资占原总投资的比例超过10%以上,行业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请据此编制初步设计,按程序报批(备)。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项目单位要依法合规落实建设资金,****政府隐性债务,同时避免资金断裂形成“半拉子”工程。项目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手续。
十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688;****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附件: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南****改革局
202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改革局 2025年9月29日印发
附件
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项目(一期)
| 项目 | 招标范围 | 招标 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 招标方式 | 备注 | |||
| 全部招标 | 部分 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 勘察 | √ | |||||||
| 设计 | √ | |||||||
| **工程 | √ | √ | √ | |||||
| 监理 | √ | |||||||
| 重要材料 | √ | |||||||
| 其他 | √ |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 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01〕第9号令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核准该项工程建设的招标方案。 2.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3. 本表其他栏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环保费用、前期工作及其他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等。 (注: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400万的不采用招投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下不进行招投标;勘察、设计、监理单项估算投资低于100万的不采用招投标。 2025年9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