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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社会化审判辅助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市**长**路9号恒泰大厦1001、1002、1003、1004卡之一、1005、1006、1007、1008、1010卡之二、1011卡
法定代表人:宋润发
被投诉人1:****(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市**东路745号**紫园商务大厦2003单元
被投诉人2:****(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市**区港前大道北99号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益民街八号市商业局院内附属楼三楼304号房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5年4月25日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就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磋商文****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
(二)关于投诉请求:本机关已依法调查案件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由于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