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合环责改字〔2025〕2号)

审批
陕西-渭南-合阳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3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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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29 14:34

****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65530XR

地址:**省**市**县杨家庄乡杨家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高峰 职务: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8日,******分局执法人员惠锋利(270****5014)、马涛(270****5029)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建成有机肥生产线一条,年产有机肥3600吨,包括**成一座6000立方米黑膜沼气池、一座10125立方米沼液暂存池、一座4050立方米备用池、一间1000平方米有机肥生产车间和一间50平方米营养液生产车间,经查看现场,该生产线已投入生产,库存有机肥约30吨,营养液约3吨,采用人工除臭措施(采用人工喷洒生物除臭剂);该公司提供了**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总投资额150万元,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8日现场影像资料由惠锋利(270****5014)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惠锋利(270****5014)、马涛(270****5029)制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制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8页,****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2.该企业提供现场设施建设资料及照片,现场提供了**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3、2025年7月8日由现场负责人张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保负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由现场负责人张雷提供各1份共4页,证明公司委托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4.执法人员证件2证共1页,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责令停止建设,并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同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等手续前,停止建设和生产行为。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分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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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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