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225053B/202509-00010 |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 市水利局 |
| 农业、林业、水利 |
| 2025-09-04 15:27 |
| 六水许可决〔2025〕32号 |
| ****关于2025年城**乡产业****就业中心)建设项目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行政许可决定 |
****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对〈2025年城**乡产业****就业中心)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审批的请示》(西政〔2025〕4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水防〔2024〕300号)、《****水利厅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灾防函〔2025〕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决定予以行政许可。
一、《2025年城**乡产业****就业中心)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技术路线准确,内容全面,结论基本合理,符合《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SL/T808-2025)的要求。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城**乡产业****就业中心)位于**县城**乡陈郢保庄圩内,规划用地2225平方米,为多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2954.2平方米,与龙窝河最近距离为813米,距陈郢保庄圩堤防最近距离为689米。陈郢保庄圩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项目代码:****)。
三、你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结论及建议要求,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及建筑垃圾等严禁堆放在蓄滞洪区范围及堤防管理区域内,不得堵塞蓄滞洪区及保庄圩相关排水通道;要同步落实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处理措施,杜绝污染物外排。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你单位须服从水利部门相关防汛调度,不得阻碍工程范围内有关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后期如因实施水利工程,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五、项目涉及自然**、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权益的,以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意见、完善相关手续。
六、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或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等发生变化的,你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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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