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二、服务要求;5、其他服务内容要求”中的(1)、在煤炭质量规定的范围内,每年度烧煤总量不超过8.2万吨,超出部分由运营方承担。
更正为:(1)、在煤炭质量规定的范围内,每年度烧煤总量不超过8.2万吨。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