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084/202509-00340 | ||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
| ****政府 | ||
| 2025-09-30 | ||
| **市斗村32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段)(项目代码****) | ||
| 有效 | ||
| 有效 | ||
| 暂无 | ||
芜****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市斗村32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段)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查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斗村32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段)项目位于青**分洪道工程实施裁弯取直后的原上潮河水域,现为房周站进水渠道,目前不承担行洪功能。工程建设范围长约2.211Km(K0+000~K2+211),光伏组件由竖向2×13、2×26、2×39块光伏组件组成一个单元,共59个2×13单元,34个2×26单元,198个2×39单元。工程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光伏阵列、集电线路、道路等组成,容量为22.86MWp。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市斗村32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段)项目位于青**分洪道工程实施裁弯取直后的原上潮河水域,在落实本批复要求及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前提下,原则同意项目涉河建设方案。项目装机容量、工程布置等主要建设内容应严格按照申报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更改。
三、建设及运行期要求
1.建设期间: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建筑材料、弃土弃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废水、倾倒垃圾。施工期产生的废弃物需及时清运并规范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水质污染。合理安排工期,避免在主汛期进行大规模涉水施工。鉴于该项目在本批复前已实施部分内容,应严格按照本批复批准的建设方案予以整改。
2.运行期间:落实河道巡查维护责任,定期对项目区及周边河道进行检查,确保河道行洪畅通。按要求开展清淤工作(清淤工作可参照《关于芜****公司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清淤工作的建议》执行),及时清理因项目运行产生的淤泥及杂物,保障房周站进水渠道正常功能。加强对光伏设施的管理,防止设施损坏部件、杂物等进入河道影响行洪安全。
四、防洪补救措施
1.按照防洪评价报告要求,完善防洪补救工程措施,确保项目建设不降低河道原有的防洪能力。若因项目建设对河道护岸等水利设施造成损坏,你单位应负责及时修复或采取等效替代措施,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2.制定完善的防洪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人员职责、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洪水灾害的能力。在汛期主动与水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水情、汛情信息,****指挥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五、其他要求
1.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对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造成影响,你单位应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2.****排涝站进水渠现状难以满足排涝设计流量要求,综合本项目已建设的实际情况,后续清淤疏浚工作,****公司负责实施,****公司承担,****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涉河部分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时需邀请我局参加,验收结果报我局备案 。
4.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施工方案如有较大变更的,或超过本次行政许可期限(1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注(该项目代码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