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项目代码 | **** | 项目名称 | ****工程 |
| 审批部门 | 审批事项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 ****环境局 | 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首次申请 | 宛环审〔2025〕43号 | 已批复 | 2025-09-30 |
|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 | 已备案 | 2023-09-25 |
| **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暂无审批文号 | 已批复 | 2024-01-30 |
| 监管部门 | 告知内容 | 告知时间 |
| ****发改委 | 根据《**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宛发改〔2023〕260号)等文件精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满500 万千瓦时的备案(核准、审批)项目需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意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节能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电话: ****发改委环资科 0377-****0880 | 2024-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