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9月30日我局拟对1个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30日-2025年10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1-****2932
电子邮箱:****@163.com
通讯地址:**经开区赵声路398****中心2楼C03号窗口
附: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名称 |
年产40万件注塑件、20万件压制件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经开区**路68号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1000万元,租赁位于**路68号的**市****公司3号厂房(租赁面积总面积1600平方米)建设“年产40万件注塑件、20万件压制件建设项目”。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化粪池处理后和冷却塔排水一并依托租赁厂区现有接管口DW001接管****处理厂集中处理,最终汇入长江。 (三)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注塑成型、压制成型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氨、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1,3-丁二烯),经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接入二级活性炭处理,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未收集废气呈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1,3-丁二烯、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GB31572表9标准,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监控点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四)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烘箱、模压成型机、注塑成型机等,应严格落实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位置、对高噪声设备加强减振支撑等降噪措施。 (五)本项目产生的废塑料、机头机尾料、废模具、废包装材料,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环卫清运。废活性炭、废油桶、废机油属于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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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