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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市****公司
地址:**市******社区世纪工业区8号A栋104
二、违法事实认定
**市****公司(下称“****公司”)与**市****公司(下称“****公司”)共同参与了“深****中学食堂非八大类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下称“本项目”)投标活动。****公司****公司在本项目中涉嫌串通投标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公司投标文件列放的授权代****公司投标文件列放的授权代表詹某某,在参与本项目时(2023年12月)同在牧禾农****公司缴纳社保。****公司****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属于《****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标书代写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条及附件《裁量权基准》第14项第Ⅰ档的规定,本****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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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