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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期: | 2025-09-30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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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2025年第2期),涉及我师市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日,**生产****管理局委托****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妃柑进行了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经检验,2025年7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SBP256********230119ZX),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4日,****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下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任务,食品名称:香妃柑,购进日期:2025年7月1日,抽样单编号:SBP256********230119ZX。
(二)对****商贸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妃柑中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病毒、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病毒、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商贸有限公司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商贸有限公司在进货查验时无法肉眼判断采购的香妃柑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调查过程中,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主动提供了该批次香妃柑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商贸有限公司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故****于2025年9月18日向****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七师市监处罚〔2025〕391号;处罚种类:免予处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