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公司年产30万吨矿泉水新质生产力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文本能按国家环评技术导则内容进行编制,重点突出,
环境保护目标明确,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结论可信,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该评价可作为项目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工程主要内容及规模(项目代码:****):项目属于扩建性质,项目拟建于**县那桃乡民安村岩高屯,项目投资10000万元,建设内容:为了提高生产线智能化水平,淘汰原有老旧罐装生产线,引进先进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5层(含负一层)钢筋混凝土房1栋,占地2655.85m2,建设36000瓶/小时、24000瓶/小时、4L(兼容12L)4000桶/小时、42000瓶/小时智能化全自动码垛矿泉水生产线4条;专用供电线路改造1套及相关配套设施。拟拆除旧厂房重建钢筋混凝土厂房1栋,5层(含负一层),占地面积约3358m2,总建筑面积15682.02m2,建设瓶胚车间、库房等。项目改扩建后,实现年产30万吨矿泉水。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及主要环境问题(环境空气、地面水、地下水、声环境、生态环境):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根据本环评补充监测结果可知,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域, 项目大气环境质量良好。
2.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本环评引用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各水源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要求及《食品安**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18)的要求。
2.声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本环评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厂界监测点昼间、夜间噪声现状监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二类区标准要求,区域声环境监测值达标。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单位按报告表中报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以及以下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运营使用中,应该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落实文明施工措施。严格按照文明施工、渣土处置、噪声防治、生态保护等规定,结合《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施工期噪声、粉尘、废水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减缓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2.加强水污染防治。运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周边绿化和林地浇灌,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不外排。
3.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施工期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吹瓶排气筒(DA001)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的规定,积极采取各种噪声控制措施如尽量采用低噪施工设备,优化施工时间,施工场界设置隔声屏障等。建设单位应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积极采取隔声、减振措施,使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二类标准限值。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处置,不得露天堆放。废过滤材料(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滤芯、废中空纤维超滤膜)、废包装材料(废瓶盖和废瓶)、废标签、废瓶坯等一般固****公司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气治理)、化验室废液、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即要使用专用储存设施,并将危险废物装入专用容器中,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胶带必须贴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标志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置。
6.加强环境风险防控。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监测计划,业主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要求对运营期污染物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
七、项目业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行期环境监管工作。
八、业主单位应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变更排污许可。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需到我局进行开工备案。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依据。试运行期间,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通过验收的,则停止运行,按要求进行整改。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则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九、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才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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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