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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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淖尔湖麦咭乐园项目用地,面积为12796.42平方米,座落**路东侧、5号岛内,宗地用途为娱乐用地,出让方式为挂牌出让,金额为235.4541万元,你方于2022年4月22******局**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合同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交地日期为2022年4月22日),竣工日期为 2024年6月30日。
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2025年3月25日,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自然资闲认字(2025)1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自然资处听告字(2025)1号),认定闲置原因为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告知你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方对处置方式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6月26日我局召开****闲置土地收回事宜听证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淖尔湖麦咭乐园项目用地因企业原因闲置,按“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处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乌区政字〔2025〕57号),我局依法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政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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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