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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282MAC766D58G | 建设单位法人:张晓栋 |
| 刘超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开发区****处理厂(东厂)南侧,丰禾路东侧 |
| ****新港工业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一阶段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620-D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开发区****处理厂(东厂)南侧、丰禾路东侧 |
| 经度:120.42701 纬度: 32.07316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3-03 |
| 泰环审(**)〔2023〕2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7-3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0 |
| 2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282MAC766D58G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282MAC766D58G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594MA1MBPL35X | 竣工时间:2024-06-03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8-1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0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tzpinrun.com/hpgginfo/1061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污水处理规模3000t/d,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0%,回用量不低于600t/d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一阶段实际污水处理规模为800t/d,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0%,回用量不低于160t/d |
| 项目分阶段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废水接管根据进水水质情况采用单水单管、分质处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处理,确保收水范围内工业废水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其中:****中心及其他水质较为复杂的工业废水单独收集采用“集水池+芬顿一体化池+氧化沉淀池”预处理工艺处理后,再进入一般废水处理系统采用“调节池+气浮池+初沉池+厌氧水解池+二段A/0池+二沉池+芬顿氧化池+**度沉淀池+臭氧氧化池+滤布滤池+活性炭吸附塔”进行处理达标后部分中水进行回用、部分达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一阶段废水接管根据进水水质情况采用单水单管、分质处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处理,确保收水范围内工业废水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其中:****中心及其他水质较为复杂的工业废水单独收集采用“集水池+芬顿一体化池+氧化沉淀池”预处理工艺处理后,再进入一般废水处理系统采用“调节池+气浮池+初沉池+厌氧水解池+二段A/0池+二沉池+芬顿氧化池+**度沉淀池+臭氧氧化池+滤布滤池+活性炭吸附塔”进行处理达标后部分中水进行回用、部分达标排放 |
| 项目一阶段接收废水经**市****公司预处理,因此项目一阶段未建设格栅井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治理措施。按照污(废)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工程设计,确保处理能力、处理工艺满足实际生产需要,提高污(废)水收集率、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做到尽量少排水。 加强入厂源水接管和中水水质监控,做好运行管理。与纳管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废水处理合同,入管废水须符合规定并达到接管合同要求后方可进入;如进水水量或水质发生异常情况影响稳定达标,应及时优化调整运行参数,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处理后废水中水回用须符合相关用水水质标准要求,严防次生环境和健康问题,确保生态安全。进水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中较小值(严格值),重金属进水水质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与《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中较小值(严格值)。本项目废水接管根据进水水质情况采用单水单管、分质处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处理,确保收水范围内工业废水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其中:****中心及其他水质较为复杂的工业废水单独收集采用“集水池+芬顿一体化池+氧化沉淀池”预处理工艺处理后,再进入一般废水处理系统采用“调节池+气浮池+初沉池+厌氧水解池+二段A/0池+二沉池+芬顿氧化池+**度沉淀池+臭氧氧化池+滤布滤池+活性炭吸附塔”进行处理达标后部分中水进行回用、部分达标排放;尾水排放中COD、氨氮、总磷日均排放限值根据《**市新港工业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泰环排审[2022]11号)严于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标准;COD、氨氮、总氮、总磷一次监测排放限值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4440-2022)表2B标准,重金属等特征因子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3、表4标准与《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中较小值(严格值),其余因子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B标准和表4标准;中水主要回用于药剂配置用水、设备冲洗以及加水站用水,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20%(600m3/d),尾水排放量不得超过2400t/d,回用工业用水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城市杂用水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要求。 本项目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主要污染物及排放总量等需按照《关于**市新港工业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重新报批)的批复》(泰环排审[2022]11号)要求执行。 2、根据技术规范和《报告书》要求,对厂区实行严格的分区防渗,采取足够的防渗标准及有效措施;强化工艺、设备、管道及污水(泥)处理构筑物的密封性控制和防渗、防腐蚀设计,严格日常运维管理,杜绝“跑、冒、滴、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土壤环境。 3、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污水处理构筑物、污泥暂存及处置作业区等产生恶臭气体、异味的工序(环节),要综合采取防臭抑臭、消臭除臭等措施,并优化集气净化系统、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恶臭气体全部有效收集并处理后稳定达标高空排放,排气筒设置符合环保要求。厂区(界)宜选用除臭物种加强绿化(隔离)带建设,进一步控制恶臭等逸散。氨、臭气浓度和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5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6排放标准,硫酸雾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分别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有效防控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4、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5、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和加强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管理。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且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的污泥等,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治理措施,其治理工艺与环评一致,企业已与**市****公司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废水处理合同,根据验收监测数据,项目一阶段接收废水、外排废水和回用水中主要污染物浓度能达相应的标准要求,根据企业提供的流量数据和台账,项目一阶段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0%,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主要污染物及排放总量等均按照《关于**市新港工业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重新报批)的批复》(泰环排审[2022]11号)要求执行; 2、建设单位已对厂区实行严格的分区防渗; 3、项目一阶段运营期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废气经收集后采取“碱喷淋+生物处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氨、臭气浓度和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5标准,厂区内建设草坪等绿化带,无组织排放满足**省《****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6排放标准,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满足**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4、项目已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并合理规划生产布局,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验收监测数据表明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项目实行“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一阶段实际运营产生的危险废物(生化污泥、物化污泥、废活性炭、废机油、实验废液、废包装材料、在线监测废液、废滤布)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项目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印发**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文件要求建设一座35m2的危废暂存间。 |
| 1、接收废水经**市****公司预处理,因此项目一阶段未建设格栅井,无格栅渣产生; 2、生化污泥和物化污泥在产排过程已混合,无法分离,因此生化污泥无法进行鉴定,与物化污泥一并纳入危废管理; 3、滤布滤池配套滤布在过滤过程中会沾染少量污泥等危险废物,因此企业将废滤布纳入危废管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加强机构和人员负责环保工作。加强中水回用跟踪管理,落实使用单位环保责任。严把纳管企业及纳管废水准入关,不得接入《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界定的五大重点行业的含金属废水,严格控制五类重金属排放总量,不得突破限定总量;建立进、出水调度台账,规范固废(含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长期保存以供查阅。规范进水口、出水口设置,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规范制定并落实运营期环境管理(监测)计划,设置固定监测井等,定期监控厂区周边大气、土壤、水体(地表水、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结合承接工业废水类型完善特征污染监测因子,加强监测频次;做好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管理,动态监控进水、出水水质,不断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改进和优化环保措施。强化治污减排精准化管理。 2、本项目须同步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中水回用管网、加水站等,满足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20%(600m3/d)要求,确保在本项目投运前同步建成运营,并以此作为本项目投运及环保设施竣工“三同时”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提请****管委会等管理机构,完善回用水利用规划,加快中水回用配套基础设施、加水站的建设,****园区中水消纳能力和中水回用率。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要求,依法明晰各方责任(包括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中水回用单位等),协调督促各方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履职尽责,协同推进废水处理提质增效。督促纳管企业做好废水预处理和自行监测,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推进纳管企业自动监测设施联网和信息共享、信息公开。 3、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及风险管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套建设排污口截止阀及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4、****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你公司应对NMHC(VOCs)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5、本项目需设置以污水处理区域、污泥脱水间为起点外扩100m、储罐区为起点外扩50m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点等敏感目标,今后该距离范围内也不得规划**其他居民点、学校、医院等各类环境保护目标。 6、你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在项目投产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或超证排污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已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加强机构和人员负责环保工作,严把纳管企业及纳管废水准入关,建立进、出水调度台账,规范固废(含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进水口、出水口已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建设单位定期监控厂区周边大气、土壤、水体(地表水、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 2、项目已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加水站等,中水回用主要用于厂内药剂配制用水、设备冲洗用水、厂外加水站补水等,根据企业提供的流量数据和台账,项目一阶段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0%; 3、项目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局备案;厂区雨水排口已设置截止阀,并配套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建设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 4、建设单位已按照《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5、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点等敏感目标; 6、项目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至2029年7月24日)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23.36 | 87.6 | 0 | 0 | 23.36 | 23.36 | |
| 0 | 4.053 | 26.28 | 0 | 0 | 4.053 | 4.053 | |
| 0 | 0.211 | 1.314 | 0 | 0 | 0.211 | 0.211 | |
| 0 | 0.0292 | 0.2628 | 0 | 0 | 0.029 | 0.029 | |
| 0 | 0.46 | 8.76 | 0 | 0 | 0.46 | 0.46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污水处理设施(采用“集水池+芬顿一体化池+氧化沉淀池”预处理工艺处理后,再进入一般废水处理系统采用“调节池+气浮池+初沉池+厌氧水解池+二段A/0池+二沉池+芬顿氧化池+**度沉淀池+臭氧氧化池+滤布滤池+活性炭吸附塔”进行处理)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排放限值 | 已建成 | 正常 |
| 1 | 碱喷淋+生物处理+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DA001)排气筒 | **省《****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 | 已建成 | 正常 |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隔音、减振、建筑物隔声、距离衰减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已建成 | 正常 |
| 1 | 根据技术规范和《报告书》要求,对厂区实行严格的分区防渗,采取足够的防渗标准及有效措施;强化工艺、设备、管道及污水(泥)处理构筑物的密封性控制和防渗、防腐蚀设计,严格日常运维管理,杜绝“跑、冒、滴、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土壤环境。 | 建设单位已对厂区实行严格的分区防渗 |
| 1 |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和加强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管理。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且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的污泥等,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 项目实行“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一阶段实际运营产生的危险废物(生化污泥、物化污泥、废活性炭、废机油、实验废液、废包装材料、在线监测废液、废滤布)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建设单位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印发**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文件要求建设一座35m2的危废暂存间。 |
| 1 |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及风险管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套建设排污口截止阀及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 建设单位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局备案;厂区雨水排口已设置截止阀,并配套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建设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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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