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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度河沙、碎石、机制砂、矿粉、商品混凝土、粉煤灰框架协议采购招标》财务能力条件的更正说明
各投标人:招标文件“第三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中“3.2.1(2)财务能力要求”原表述为:“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3年、2024****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未出现连续两年亏损状况(按利润表中净利润判定)。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现更正为:“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不接受个体工商户投标。小规模纳****机关报送的财务报表,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有);一般纳税人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3年、2024****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未出现连续两年亏损状况(按利润表中净利润判定)。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除上述更正内容外,本招标文件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