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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5年08月12日提出人力**服务职业中介许可的申请,我局当场依法受理,经审核相关材料,你单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28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准予你单位从事人力**服务职业中介活动。业务范围:职业中介活动(不含网络招聘服务)。经营地址:**省**市**区后洲街道**路(原**东**侧)33号乐新楼6.1层04库房 。法定代表人:余世青。人力**服务许可证编号:****。
经许可后,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且应仔细阅读《人力**服务许可证》(副本)上的说明并自觉遵守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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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