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城市中央体育公园建设项目(第二次)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09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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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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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招标项目名称**市**区城**央体育公园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项目编号****标段名称**市**区城**央体育公园建设项目(第二次)标段编号****001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联系电话083****3617招标人****招标联系人韩老师招标联系电话083****3617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联系人代理联****交易中心三开标室(一)开标时间2025-09-26 09:00:00投标最高限价(元/%)****5112.15公示期2025-10-09至2025-10-15
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中标候选人名称
质量
工期(交货期)
投标价格(元或%)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或%)
综合评标得分
第1名
****
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要求,达到合格要求。
120天
****4038.79
****4038.79
0
第2名
****集团有限公司
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要求,达到合格要求。
120
****4038.79
****4038.79
0
第3名
****集团有限公司
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要求,达到合格要求
120
****4038.79
****4038.79
0
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第1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序号
职务
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
职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职称专业
级别
1
项目负责人
彭**
二级建造师证
川251********12627
/
/
2
项目技术负责人
向海军
二级建造师证
川251********20737
/
/
第2中标候选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序号
职务
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
职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职称专业
级别
1
项目负责人
张振业
建造师
沪231********26588
建筑施工
工程师
2
项目技术负责人
金泽兵
建造师
沪231********06533
/
助理工程师
第3中标候选****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序号
职务
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
职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职称专业
级别
1
项目负责人
邓仕云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川251********00920
市政公用工程
二级
2
项目技术负责人
樊晓玲
职称证
****0170
市政工程
中级
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第1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序号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项目负责人
1
**市**区****公司
**市三**文脉大道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标段)和**市**区合**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标段)
2023年1月28日
2024年2月28日
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施工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重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与工程无关的重要设备和重要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安装及发包人临时交办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施工任务(包括满足工程竣工验收需求,同时完成EPC总承包范围内工程施工及设备采购安装内容所涉及的一切检测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竣工验收、试运行、移交、保修及工程施工相关管理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面负责。
****13009.10
王晶晶、权川
2
**市**区国有资产****公司
**市**区合**街区酒都片区老旧小区及周边配套设施改造项目、**市**区**楼街道2022年老旧小区及周边配套设施改造项目、**市**区**楼街道老旧小区改造三期冠英片区项目、**市**区合**鲁家园东街片区2022年老旧小区及周边配套设施改造项目、**市**区合**钟**片区2022年老旧小区及周边配套设施改造项目
2024年11月28日
2025年8月18日
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
****42181.17
阳福
3
****园区****公司
****园区新材料产业园D8、D10地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6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业主单位或监理下达开工令时间为准
2022年2月25日
建设内容包括:总面积约855亩,****园区新材料产业园D8、D10地块土地场平工程;****园区供水管网约9公里等,实际建设规模及内容以施工图及项目业主具体要求为准。
****00000
刘利军
4
******公司
****停车场及配套升级项目-****停车场
2025年3月12日
2025年6月11日
本项目规划占地面积约 250亩。建设内容包括**9个停车场,共计增加停车位 8608个(其中智能停车位6105个),配建充电桩 1722 个;建设智能停车信息化系统配奢设施和配套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96000万元。本标段规模:建筑面积约 88560.41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停车位、强弱电、排水、配套建筑等工程。本标段投资额约8300万元。
****0392.22
王建伟
第1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序号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技术负责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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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序号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项目负责人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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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2中标候选人****集团有限公司)类似业绩
序号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项目负责人
1
******公司
南大生态区瑞**路(走马塘路-南大路)**市政配套道路工程
2022年2月16日
2023年6月15日
**城市次干路936m及相关配套
****0667
张超
第2中标候选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序号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技术负责人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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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中标候选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序号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项目负责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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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3中标候选****集团有限公司)类似业绩
序号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项目负责人
1
****
**市**区**路延伸段及金环西路延伸段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2021年12月6日
2023年2月21日
****路延伸段及金环西路延伸段道路,共计3条市政道路,道路总长度约1434. 41米,面积约24760平方米,配套建设雨、污水管网,燃气、电力管道,停车场,绿化景观,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1795
邓仕云
第3中标候选****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序号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技术负责人
1
/
/
/
/
/
/
第3中标候选****集团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序号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项目负责人
1
/
/
/
/
/
/
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其他投标人评审情况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或否决投标依据条款(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经评审的投标价或否决投标理由(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综合评审得分或备注
1
****公司
43589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类似项目业绩
570738:业绩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022年1月1日至今
84369:业绩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00175:业绩时间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47845:业绩完成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42642:类似业绩完成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10773:业绩完成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3589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类似项目业绩
570738:业绩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022年1月1日至今
84369:业绩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00175:业绩时间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47845:业绩完成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42642:类似业绩完成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10773:业绩完成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0
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接收异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接收异议联系人韩老师接收异议联方式083****3617监督部门信息项目审批部门宜****改革局联系电话083****6321行业主管部门宜****改革局联系电话083****6018异议投诉事项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4.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
复核报告.pdf
评审结果公示.pdf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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