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审批水许〔2025〕43号
**县林圩******社:
本机关于2025年8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取水许可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行政许可。
一、马****养殖场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县林圩镇片圩村百良屯,取水水源位于**县林圩镇片圩村百良屯。项目建设基本情况,本项目取水水源为地下水,抽水井井径16cm,水井井深60m,采用井用潜水泵取水,养殖场高位储水罐设置于场区东侧高位山坡区域,设置2个容积均为50m3储水罐,原水通过长约400m的Ф50PVC管输送至储水罐,供厂内施工、生活用水。养殖场及取水设施已于2020年5月建成投入使用。项目年申请取水量2.4766万m3/a。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相关规划要求。
二、基本同意项目取水方案
项目属于已建项目,含运行期取水。
项目取水主要用于**县林圩******社8500头猪只养殖用水和员工生活用水。项目取水水源为地下水,项目取水设施是建设一个抽水井,井径16cm,水井井深60m,采用井用潜水泵取水,型号:100DGS15-160/9-7.5-A/D,额定流量15m3/h,额定扬程160米,功率7.5kW,转速6000RPM,流量3-15-24m3/h,扬程209-160-76m,出水管径D50mm。取水点位置位于东经108°0'31.61400",北纬23°27'45.83354"。本项目现状年日均取水量为67.85m3/d,日最大取水量为100.63m3/d,项目年取水总量2.4766万m3,项目取水保证率为90%。
三、基本同意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结 论,用水过程基本合理。
本项目取水主要供**县林圩******社8500头猪只养殖用水和员工生活用水。本项目建成后,项目日均取水量为67.85m3/d,日最大取水量为100.63m3/d,年取水量为2.4766万m3/a。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符****规划、最严格水**管理制度要求。本项目猪只饲养技术成熟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均得到合理利用,不外排废水。因此项目生产取水规模合理。
四、基本同意项目节水评价结论,项目节水指标措施基本符合要求。
本项目为猪养殖用水定额为17.23L/头﹒d,用水满足《**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804-2019)Ⅰ级用水定额指标,本项目的用水指标是合理的。生活用水定额满足《**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T45804-2019)Ⅰ区用水定额指标。
五、取水口水质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标准,满足项目取水水质要求。取水口地质条件良好,设置合理。
六、基本同意退水方案,项目年尾水量为9897.24m3/a,全部用于消纳区内桉树林地施肥,不外排地表水体,退水方案合理,对周边环境无不利影响。
七、项目节水情况。****养殖场已建项目,为水泵提水,提水管线上已安装机械水表计量,符合节水管理要求。
八、同意项目年取水总量2.4766万m3/a,用于8500头猪只养殖用水和员工生活用水。取水符合国家政策,取水口水量和水质均满足取水要求及经核定的用水指标符合地方用水定额管理要求。
九、项目建设及运行时,请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规定,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严格取水量监测,确保计量设施满足要求。
十、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自治区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一、请根据《****水利厅关于印发**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19〕6号)的要求,将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自查报告(包括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计量设施认证及检定或核准情况、取用水记录、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水质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工程取水后按规定缴纳水**税。
十二、本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批准编号为:(桂马)申字〔2025〕第00016号。
十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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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