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镇城群村典型村整体提升项目施工 | ||
| **县**镇城群村典型村整体提升项目施工 |
| **县**镇城群村典型村整体提升项目施工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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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30 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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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承包人以中标价按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方式总承包施工,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果确需分包须与发包人协商,在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1 包工包料: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报验使用;办理用工保险。
1.1.2 包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1.3 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1.4 包工期:本招标项目施工必须在招标工期内完成。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工程计量的规定进行计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3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下列情形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3.1 法律法规变化
2.3.1.1 基准日之后,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最新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注:本招标文件所称“基准日”,均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重要事项时间地点一览表”)前28天。
2.3.1.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本章第2.3.1.1子目中的法定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发布新规的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的,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2.3.2 工程量偏差或变化
2.3.2.1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工程量偏差或变化在15%以内(含15%)的,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偏差或变化超过15%的,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对于合理报价的清单项目,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综合单价为基价调低 3%;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综合单价为基价调高3%。
对于按照第二章“中标人须知”第4.2 条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照以下方法调整:
以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子目相对应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
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中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招标控制价-控制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 ×100%
若修正后的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总金额大于原投标报价中的该部分总金额,则从投标报价需调高的综合单价中选择偏离最大的清单开始调整,调整幅度逐步减少,直至修正后的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总金额与原投标报价中的该部分总金额一致;若修正后的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总金额小于原投标报价中的该部分总金额,则从投标报价需调低的综合单价中选择偏离最大的清单开始调整,调整幅度逐步减少,直至修正后的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总金额与原投标报价中的该部分总金额一致。修正后的总造价应与总中标价保持一致,形成《不平衡报价修正报告》,并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共同签章确认。
2.3.2.2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章第2.3.2.1子目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2.3.3 工程变更
2.3.3.1 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变化时,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如果被采用的项目属于按照第二章“中标人须知”第4.2条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按照本章 2.3.2.1 的方法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但如果被参考的类似项目属于按照第二章“中标人须知”第4.2条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目,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按照本章 2.3.2.1 的方法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中标下浮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中标下浮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中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招标控制价-控制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3.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按照本章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章第2.3.3.1子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调整并考虑中标下浮率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后的金额×(1-中标下浮率)。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2.3.3.3 当因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2.3.4 项目特征不符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并按本章第2.3.3目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3.5 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2.3.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应按照本章第2.3.3.1子目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3.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章第2.3.3.2子目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2.3.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章第2.3.3.1子目、第2.3.3.2子目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3.6 物价变化
2.3.6.1 合同履行期间,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发生变化时,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人工费(以下简称“中标人工费”)等于或超过施工当月经动态调整后的定额人工费,该清单项目中标人工费不予调整;如果中标人工费低于施工当月经动态调整后的定额人工费,该清单项目中标人工费可以调整,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结算人工费调整公式为:
结算人工费=中标人工费×F1
式中,F1为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
2.3.6.2 本招标项目约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涨跌风险幅度值A为 5% 。合同履行期间,当《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涨跌幅度等于或低于A值时,该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不予调整;超过A值时,其超过部分可以调整。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a.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以下简称“中标单价”)低于基准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对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以下简称“基准单价”),该材料、工程设备的结算单价调整公式为:
涨价时,
跌价时,
b.如果中标单价高于基准单价,该材料、工程设备的结算单价调整公式为:
涨价时,
跌价时,
c.如果中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该材料、工程设备的结算单价调整公式为:
涨价时,
跌价时,
以上公式中,F1为中标单价;F0为基准单价; F2为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A为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涨跌风险幅度值。
2.3.6.3 合同履行期间,当《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发生变化时,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并列入合同价款。
2.3.6.4 本招标项目约定,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涨跌风险幅度值B为 10% 。合同履行期间,当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涨跌幅度等于或低于B值时,该施工机具台班单价不予调整;超过B值时,其超过部分可以调整。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a.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施工机具台班单价(以下简称“中标单价”)低于基准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对应施工机具台班单价(以下简称“基准单价”),该施工机具台班的结算单价调整公式为:
涨价时,
跌价时,
b.如果中标单价高于基准单价,该施工机具台班的结算单价调整公式为:
涨价时,
跌价时,
c.如果中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该施工机具台班的结算单价调整公式为:
涨价时,
跌价时,
以上公式中,F1为中标单价;F0为基准单价;F2为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施工机具台班单价;B为合同约定的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涨跌风险幅度值。
2.3.7 暂估价和暂列金额
2.3.7.1 暂估价项目按第一章第三节“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5条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工程设备供应商)后,将专业工程合同价款(或材料单价、工程设备单价)取代相应暂估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3.7.2 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和使用。暂列金额项目若有发生,按第一章第三节“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6条的规定确定材料供应商(或工程设备供应商、服务供应商)后,材料(或工程设备、服务)的合同价款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暂列金额扣除已发生的暂列金额项目合同价款、已发生的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调整价款、已发生的索赔以及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后,余额(若有)归发包人所有。
2.3.8 预算包干费按照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及投标费率计取。本招标项目的预算包干内容包括:施工雨水、污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米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机电安装后的补洞(槽)工料费;工程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2米以内挖土方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地下室和特殊工程);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基地设施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
2.3.9其余事项(如不可抗力、索赔、现场签证等)的调整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执行。
2.4 凡将引起合同价款调增的事项,承包人必须于拟实施14天前,将详细的报价书(含拟实施项目名称、变更部位、理由、预计造价等)报监理单位审核和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5 承包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提出额外付款或**工期等要求。对此类要求,发包人不作任何考虑及答复。
2.6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漏报、错报或少报的清单项目,其价格均视为已经包含在其它清单项目中,竣工结算时不得重新组价和调整。
2.7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和受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
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承包人在使用前必须将材料(或工程设备)样板、材料合格证明(或产品合格证书)、材料(或工程设备)检验报告提交给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审定并确定价格后,承包人方可采购和使用。如果在交货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货不对板,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有权拒用,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更换后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9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结算价格确定原则:按施工当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若当地信息价格缺项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依次参考**、**、**、**、**、**、**等**省内地区信息价执行;若以**市均没有信息价则按厂商信息价、电商平台价格(优先从京东、国美、苏宁等大型电商平台查询取其平均价);若以上方式均无法确定材料价格的,则采用厂商报价或市场询价等方式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报发包人确认。
3.1本招标项目 支付 施工预付款。
3.2施工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并按以下原则支付和抵扣:
3.2.1施工预付款支付比例为:按施工合同价(暂列金额、暂估价除外)的 30%支付,预付款扣回方式:根据仁财建【2018】6号文相关规定,预付款在首次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先进行抵扣之前预付款,直至足额抵扣完预付款后方可获拨进度款。
3.2.2本招标项目 不要求 承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
3.2.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凡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预付工程款。
3.2.4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从付款期满后之日起计算,****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3.3施工过程中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每月按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含变更及增加工程)申报,承包人必须将《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工程付款申请书》于当月26日前报监理单位核实。经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审定后的工程进度款(指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该支付期内因承包人违约而应扣除的管理费),于申报次月支付。
3.4每月的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80 % 支付,工程进度款中的20%作为作业工人工资款项由发包人单独足额拨付到承包人的工资专户。
3.5措施项目费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拨付按照《**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执行,按照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支付。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重**全事故的,发包人可扣除承包人金额相当于所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工程管理费。
3.6变更工程造价必须经监理单位核实,并经发包人核定后方可支付。
3.7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 时停止支付,待结算审核完成后,于次月支付至合同价格的 97 % ,剩余 3% 转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提交了等额质量保证担保或质量保证保险的,于次月一次性结清合同价格。
3.8本招标项目缺陷责任期为 一 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收到退还申请后,于14天内**承包人进行核实。经双方核实且均无异议后,发包人在核实之日起14天内将应返保证金(或质量保证担保或质量保证保险)退还承包人。
3.9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均应提供有效的发票。如果承包人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10暂列金额支付方式: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发布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完善工程变更签证相关程序后,与每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一并报送;若承包人原因未按上述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完善工程变更签证相关程序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暂停拨付。在暂列金额的范围内,最终经发包人委托****公司审核、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至该部分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结算完成审核后支付至审定造价的97%,剩余3%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3.11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支付方式: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与每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一并报送,但需要列明详细项目内容,该部分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按该部分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审定造价的97%,剩余3%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3.12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形象进度等支付资料进行审核,应优先足额保障农民工工资,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和建议拨付进度款和工人工资金额。
4.1.1因承包人原因,工程没有按期竣工时,承包人须在逾期第壹天起每天按合同价的 1‰ 向发包人返纳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
4.1.2承包人需提供各子项目的年度、季度、月、周施工计划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实际工期按周、月、季度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如与实际施工进度发生偏离的,由监理单位书面提醒承包人采取措施,如提醒后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按施工计划按时完成的,每次按2000元缴纳违约金给发包人,在结算中一并扣除。
4.1.3承包人在进场后7天内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并注明主要施工节点时间,送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后,作为工期考核的阶段性指标。
4.2.1材料违约处理:若发现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发包人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标准,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4.2.1.1成品采购项目在采购前,承包人必须先行书面征求监理人、发包人的同意并一起看样定版后方能实施。未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擅自先行采购和实施的,否则因不符合设计要求返工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2工程质量违约:
4.2.2.1在施工过程中经监理单位日常巡查或抽检发现未达到合格标准,责令承包人进行整改,如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次按5000元缴纳违约金给发包人,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一并扣除。
4.2.2.2工程质量标准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合格。如未达到合格标准,除无偿返工至合格外,还要按合同价款的1%向招标人支付质量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
4.3.1承包人因违反国家安全质量法规及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出现火灾、坍塌、人员重伤、死亡等重大责任事故,则承包人应承担全部损失,并按相关法规接受行政处罚;如造成发包人及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该等损害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4.4.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经查实承包人拖欠或克扣农民工或劳务工工资,导致劳资纠纷或发生危及公共安全或正常社会秩序的事件的,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按人民币10000元/次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确保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并采取发包人认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无劳资纠纷事件发生,如发生承包人拖****政府或发包人索要承包人拖欠工资的,发包人有权使用工人工资保证金或在剩余进度款范围内代承包人向民工支付工资,承包人对发包人垫付工资的人员范围和工资数额均不得提异议。发包人代支的工资除了从当期工程款内直接扣除外,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所垫付的民工工资2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下期进度款中扣除。未在下期进度款扣除或承包人在发包人处已经无款可扣的,起计逾期支付利息。发包人可以在承包人其他任何款项中扣除所垫付的工资和相应的违约金与利息。承包人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虚假不实情况,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
4.4.2承包人应积极落实有关部门关于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要求,未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专户及实用工实名制要求,经有关部门警告或处罚的,按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次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5.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组织施工。
4.5.2承包人现场施工人员存在野蛮施工行为,经现场发包人(含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确认后,承包人须按10000元/次缴纳违约金;如因野蛮施工行为,引起投诉或网络问政的,承包人须按5000元/次缴纳违约金;并承担因野蛮施工行为所造成的全部责任。
4.5.3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检查中的不合格项目、安全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否则每拖延一天处以1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直至整改合格。
4.5.4承包人施工现场发生工伤或其他责任事故的,承包人按下列标准缴纳违约金:
①一次事故或全年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项目部必须撤换项目经理、主管安全副经理和安全主管,一次或全年累计缴纳违约金100万元人民币;
②一次事故或全年累计死亡2人: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市地区建设范围内公开检查;承包人必须撤换项目主管安全副经理或安全主管;一次或全年累计缴纳违约金60万元人民币;
③全年死亡1人: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市地区建设范围内公开检查,并报其上级单位;承包人必须撤换项目安全主管;缴纳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
④重伤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集体中毒住院、经济损失重大的火灾、设备及交通事故,缴纳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
⑤因施工造成的道路交通中断、通讯中断、管线漏水漏气等全部责任事故,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缴纳违约金1万元人民币。
4.6.1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与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如果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承包人每更换一人次,需支付2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如果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承包人需支付1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可安排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考勤采用人脸识别打卡每月累计不到位次数超过10天,按5000元/人/天缴纳违约金给发包人;在日常检查及相关会议中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按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人/次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6.2 承包人施工资料必须与形象进度同步,如发包人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不同步的现象的,视为违约并按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次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6.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替换项目部中不称职人员或能力有异议,而承包人不予替换,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按承包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00元/人次缴纳违约金给发包人。
4.6.4发包人对上述约定中的规定并不免除承包人接受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对承包人的处罚。
4.6.5承包人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中途退场,可扣除承包人已递交的所有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4.6.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包人在一年内不得参与发包人的任何工程任务,并勒令从现施工的工地退场,同时按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A、路面沉降、开裂超过规范要求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B、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
C、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竣工的;
D、承包人所承担的施工任务在施工期间,由于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原因,监理单位发出10个以上﹙含10个﹚停工令的;
E、质量监督部门在抽检时发出5个以上(含5个)由于工程质量原因通报的;
F、业主组织的质量大检查发现由于工程质量原因而通报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4.6.7承包人必须严格塔吊、起重机等机械设备及货梯、提升机等机电设备的安装、拆卸和使用运行管理。必须落实持证上岗、专人操作、专人检查,严格落实每天操作前和操作后的检查,检查发现未落实相关措施和规定的,按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次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6.8承包人应加强生活用电管理,检查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的,承包人须按人民币500元/次缴纳违约金给发包人。
4.6.9承包人应加强建设范围内因雨季造成临时积水部位的管理,防止发生淹亡、溺亡事故,若因措施不严造成的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6.10国家发生疫情或其他重大风险期间,承包人不执行有关部门关于特殊时期管控规定、不落实相关措施的,承包人须按人民币1000元/人/次缴纳违约金给发包人。
承包人因上述违约行为而须缴纳的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或结算时一并扣除。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一律不得分包,一经发现,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有专业工程必须分包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总包服务费;其分包合同由总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签订,发包人不参与总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结算,该部分工程的造价仍按总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结算。
4.8.1 发、承包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就承包人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承包人的工资专户,并对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4.8.2****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 号)文件规定,承包人中标后,须到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将按工程款(不含工人工资)和工人工资两部分分开支付,工人工资支付至专用账户。承包人应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报发包人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以相关部门的要求为准):(1)工资发放表、付款凭证(有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确认);(2)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项目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3)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凭证;(4)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5)劳动合同:(6)委托书(写明委托代发工资情况);(7)缴纳保证金的凭证;(8)总包企业或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的凭证;(9)维权信息告示牌情况。
按****社会保障局 ******管理局 ****运输局****水务局 ****工作局 ****总局****分局关于印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韶人社规〔2023〕2号)及《**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韶法审〔2023〕19号)规定执行。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一个月内必须办妥该事项,并将办妥回执交发包人。
如发生承包人拖****政府或发包人索要承包人拖欠工资的,发包人有权使用工人工资保证金或在剩余进度款范围内代承包人向民工支付工资,承包人对发包人垫付工资的人员范围和工资数额均不得提异议。发包人代支的工资除了从当期工程款内直接扣除外,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所垫付的民工工资 2 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8.3 承包人应在工资专户开立后 2 个工作日内,****银行及其账号、开户协议等资料提交给发包人。
(1)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在建****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2)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每****银行账户。
(3)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实结算”的原则,****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接****银行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用人单位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按照《**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
4.8.4 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在分包合同中就分包人设立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总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月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分包人的工资专户,并对分包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资质管理规定,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4.10.1本招标项目施工工期为 90个日历天,承包人必须在招标工期内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4.10.2 施工工期从承包人收到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之日起计,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10.3工期奖罚
□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每提前 / 天竣工;奖 / 元,奖励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一般为 2%~5%)且不超过 / 万元。
□按施工合同期约定,因承包人原因每延误 / 天竣工,罚 / 元。
□按施工合同期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 / 天内不处罚, 自第 / 天起每延误 / 天竣工, 罚 / 元。处罚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 %(一般为 2%~5%)且不超过 / 万元,累计延误工期达到 / 天,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不良行为记录,非承包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延误的除外。
√其它说明:(1)因承包人原因,工程没有按期竣工时,承包人须在逾期第壹天起每天按合同价的 1‰ 向发包人返纳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
4.11.1 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必须为其投标文件确定的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4.11.2 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其中,项目经理若有《****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粤建市〔2009〕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所述除外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承包人应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办法》附件4)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经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变更,且更换后的项目经理应与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原项目经理的主要条件一致;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若有《办法》第九条所述除外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承包人应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方可变更。
4.12.1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噪音扬尘、消防爆破、环境卫生、渣土清运、治安保卫等方面的规定,并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4.12.2 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和人员(包括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力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4.12.3 为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承包人在本招标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有的车辆必须按发包人规定的行车路线行驶。
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的全方位监督,施工中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施工方案等应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和发包人备案。施工中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资料均应及时报送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备案。
招标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或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的材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确认后的主要材料的规格、颜色要求采购。如果变更规格或颜色,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报有关审核部门重新核定单价后方可采购,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主要材料必须先提供样板给发包人确定其规格、颜色、等级等,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备案要求的,编制成册的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含声像档案)一式 八 份。
4.16.1 本招标项目缺陷责任期为 1 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在此期间预留金额为结算价 3% 的质量保证。
4.16.2质量保证的形式包括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担保、质量保证保险三种,由承包人自主选择。
(1)采用质量保证金形式的,在结清审定总造价时一次性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2)采用质量保证担保或质量保证保险的,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时向发包人提交有效的商业保函、银行保函或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原件,商业保函、银行保函或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有效期不得短于缺陷责任期。
4.16.3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果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中扣除,维修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证中扣除费用。
4.16.4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退还质量保证,发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不良行为将计入企业及有关个人诚信档案,并在******管理局网站(http://zgj.****.cn)公示。
(1)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
(2)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或在实施过程中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3)投标文件确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4)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5)项目经理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6)项目经理在非本人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
(7)项目经理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的;
(8)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对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信用评价。若进行信用评价,评价条款由招标人自拟,条款内容可参考人员到位情况、服务配合程度、服务成果质量、项目后期服务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等。
4.1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约定 。中标人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危大工程清单进行投标文件回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建设部令第37号)的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同时,中标人必须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和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招标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
承包人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和《****委员会办公室 ****建设厅关于》(粤安办〔2020〕151号)等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法规规定通知,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20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高支模、基坑支护、沉井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招标人审批后方可开展专项工程的施工。
4.21中标人须按照《**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将弃土运至招标人指定的场所,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无条件将弃土从违约弃土点运至招标人指定的场所并扣除违约金 壹 万元人民币/次。中标人对建筑垃圾须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进行排放和运输,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在报价内。中标人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洗车槽和临时排水系统等确保外运车辆(土方运输车辆应符合**市相关规定)不带泥上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在报价内,招标人不另行支付该部分费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主要信息,包括建设工程垃圾种类、产生量、外运处置去向等信息及各相关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4.22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档案馆的要求(质量、数量),将编制成册的施工档案资料(含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提供给招标人、****档案馆、****管理局、管养单位及监理单位,并承担档案涉及的所有费用(制作标准和****档案馆的有关规定执行)。中****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经招标人确认签收后,即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4.23 承包人应做好周边设施(含军用光缆、燃气、供电、供水、排水、排污、人行道、路灯、治安监控、交通电警等)的成品保护并及时与周边设施的权属单位协调解决,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上述设施发生损坏,承包人无条件按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涉及成品保护费、索赔等一切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24 承包人中标后必须按规定及时缴交工人工资保证金、环保噪声排污费等。
4.25 工程质量保修期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
4.26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发布的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完善工程变更签证相关程序。
4.27 承包人需按相关规定要求,设置本工程符合相关要求的永久性标牌及规划公示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在报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该部分费用。
4.28承包人应****管理部门办理诚信登记,发****管理部门诚信登记管理办法对承包人履约情况进行考核。
4.29 承包人应按******管理局、****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对用工实名制的相关规定,落实工人及相关软硬件设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