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华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心理辅导室设备采购(LZZC2025-G1-990556-THZB)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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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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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构****公司

地 址: **省**市**区光华东三路486号4栋1单元11层1105号

法定代表人: 张勇

电话: 173****3197

我司于2025年9月24日收到质疑人以京东****公司递交的关于****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公司未提供“朗读亭”中所含23.6寸触摸屏、32寸字幕屏、空调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质疑答复1:
质疑人在质疑函中提及的质疑对象为“******公司”,经核查,本项目的中标人为“****”。质疑人在质疑函中所载的“******公司”与我公司发布的中标公告中的中标人名称不符。
关于质疑函中质疑的问题,经核实,本项目所采购的标的“朗读亭”为一个独立完整的设备,招标文件未强制要求该设备具备节能认证,且该****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既不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也不属于清单中标“★”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而“23.6寸触摸屏”、“32寸字幕屏”、“空调”等为“朗读亭”不可分割的内部组件,为集成在“朗读亭”上的功能部件,非独立于“朗读亭”之外的独立设备,故不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政府采购的强制节能要求针对的是最终成型的独立产品,目前,“朗读亭”本身并未被列入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因此对其内置的触摸屏、字幕屏、空调系统没有强制节能认证要求。
综上所述,质疑函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质疑人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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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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